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林某田、杨某江未经许可组织生产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7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林某田、杨某江二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上栗县长平乡某烟花爆竹退出企业的厂房内生产烟花爆竹。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共查获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手雷”35万余个,“狗尾草”48万余个以及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约2.3吨。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违法事实进行了取证,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聘请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已混合的药物进行取样鉴定。经鉴定,现场已混合的药物为烟火药,数量为32.585公斤。
【处理结果】
上栗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初步认定林某田、杨某江未经许可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林某田、杨某江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嫌危险作业罪。2021年9月27日,上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向上栗县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2022年3月,上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该起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例对烟花爆竹主要生产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违法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警醒相关人员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同时,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