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小化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七项违法行为:一、该公司年产10000吨聚合硫酸铁及罐区工程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二、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三、该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储存在厂区南侧杂物仓库内,未设置专用仓库;四、公司未对外包方付某刚及其外包队伍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审核外包人员从业资格;五、公司与付某刚签订的“设备安装承包协议书”中涉及的安全条款规定“如因乙方(付某刚方)管理方面的原因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六、公司作业人员刘某详和外包人员谢某红、唐某、刘某在车间内从事动火、电焊或高处作业,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七、谢某红、唐某、刘某在从事特殊作业时,未制定具体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强、车间主任刘某祥进行了现场询问,固定相关证据,并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处理结果】
2021年5月31日,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第四十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七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强作出罚款人民币7.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小化工”企业发展迅速,但有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造成极大安全风险。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与外包队伍签订“生死合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未审核外包人员的从业资格,也未对外包队伍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给企业生产经营埋下了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不仅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