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告知承诺;信用监管;撤销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某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申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当场下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时告知将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将该行政许可录入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7月15日,经申请人预约,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五项问题隐患:一、部分窗户外墙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场所外墙与相邻建筑外墙防火间距为1.5米,且未设置防火墙,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三、场所二楼西侧安全出口直通一楼内部场所内,疏散楼梯到达一楼后,需穿过内部场所才能通往室外安全区域;四、现场测试场所内二楼室内消火栓内无水;五、现场测试场所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二楼的末端试水装置无水。以上问题隐患均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规定,与其法定代表人承诺内容不符,涉嫌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下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核查发现的该公司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8月17日,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并未对问题隐患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
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某俱乐部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该场所,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该场所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形下进行承诺并取得了行政许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整改,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将该行政许可公示从“双公示”平台撤回。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承诺失实的违法行为在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纳入信用记录,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采取多种手段推动单位积极整改隐患问题,及时修复信用。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慎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同时函告各相关职能部门,杜绝场所“带病运行”,从而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利于提高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本案办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事前热情服务、事中严格监管、事后严肃惩戒,严厉打击了虚假承诺、承诺失实行为,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