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某项目起重吊装1人死亡,伪装交通事故,总经理和安全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2月23日13时,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夏*祥经抢救无效死亡。直到16时13分左右,合肥景太公司法人王*文才向执行经理王*斌报告了夏*祥死亡的信息,并承诺他负责把事情处理好,以交通事故上报公安部门处理。18时38分,合肥景太公司木工班组负责人丁*在王*文的指使下拨打了报警电话,谎称在骆岗机场内高王路上发生一起亡人交通事故。公安部门发现事故现场系伪造,并立即开展调查。
2022年6月10日,安徽省合肥应急管理局获悉,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2.2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悉,2022年2月23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项目发生一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查明,事故项目的总包单位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单位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合肥景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出租单位为安徽大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还原了事故经过:
2022年2月23日,合肥景太公司组织木工班组在进行支架架设和材料吊装倒运作业。13 时 10 分左右,在吊装第三钩盘扣脚手架斜杆时,该捆杆件未进行打捆固定。徐*恒通过对讲机通知张*云起吊,当塔吊大臂水平转运至A30顶板时,吕*胜通过对讲机通知张*云暂停等待,吊物起升高度约6米。工人夏*祥正在 A30 顶板东南角进行盘扣支架底托摆放。此时吊物处于夏*祥斜上方大约 3 米处,吕*胜通知张*云向其指定地点下落吊钩,张*云在接到指令后,吊钩准备下落时杆件突然整体滑落并击中下方正在作业的夏*祥,致其头部和背部受伤,并被压倒。
13时33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现场初步诊断夏*祥病情危重,并立即将其送往合肥市滨湖医院抢救。15时56分,夏*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地点
值得一提的是,直到16时13分左右,合肥景太公司法人王*文才向执行经理王*斌报告了夏*祥死亡的信息,并承诺他负责把事情处理好,以交通事故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而王*斌认为王*文能处理好,就未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司负责人报告事故信息。
18时38分,合肥景太公司木工班组负责人丁*在王*文的指使下拨打了报警电话,谎称在骆岗机场内高王路上发生一起亡人交通事故。公安部门发现事故现场系伪造,并立即开展调查。王*文得知公安机关发现谎报并开展调查的情况后。于2月25日,来到王*斌办公室,当面向其报告。12时5分,王*斌向中铁四局四公司总经理毕*泉汇报了事故信息,并安排丁*战向属地应急部门和属地街道报告事故信息。
由于事故单位没有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导致属地住建部门、应急部门和街道未在第一时间接到事故信息,未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徐*恒在起吊物件未绑扎的情况下挥塔吊司机起吊物件,吕*胜未通知吊臂行进区域下方的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当吊物转运至A30顶板准备下落时,吊物整体失稳滑落砸中下方的作业人员夏*祥。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合肥景太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排无司索信号操作证人员从事司索信号工作;起重作业时未设置警戒区域,起重臂和重物下方有人员工作。
2,中铁四局,未认真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风险辨识不强,未发现司索信号工无证上岗的安全隐患;起重作业时无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无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材料;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3,广东天衡公司,未审查出总包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的问题;未发现从事信号司索作业人员与备案审查的特种作业人员不一致的问题;起重作业人员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要求,将长的钢管采取捆扎方式吊运的行为失察。
目前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徐*恒,合肥景太公司作业人员,负责起重作业的司索和信号指挥,违规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
2,吕*胜,合肥景太公司作业人员,同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
调查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丁*,合肥景太公司木工班组班组长,安排未取得司索信号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组织起重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陶*来,合肥景太公司专职安全员、备案司索信号工、实际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知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长期存在未取得司索信号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文,合肥景太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