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4月10日11时许,兰某某在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高明村肯南屯东南面美女岭(地名)自家林地焚烧杂草,因防火措施不到位,导致火势失控蔓延引发周围林地发生火灾。经河池市木材公司宜州分公司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5.43公顷,其中灌木面积33.47公顷、湿地松面积1.96公顷。
被告人兰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35.4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兰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因其火灾发生后主动留在现场扑火并报警,在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调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
2022年4月7日10时许,韦某某在河池市宜州区三岔镇古卜村肯仁屯拉外岭“石沙槽”(地名)自家林地焚烧杂草,因防火措施不到位,导致火势失控蔓延引发周围林地发生火灾。经河池市木材公司宜州分公司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8.87公顷,其中有林面积6.267公顷、公益林面积5.972公顷、石山灌木林面积26.631公顷。
韦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38.8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韦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三
2021年12月17日8时,韦某某在河池市宜州区北牙瑶族乡潘洞村白任屯“拉昆山”(地名)自家林地焚烧杂草,后在焚烧的杂草尚冒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火势失控蔓延引发周围林地发生火灾。经河池市木材公司宜州分公司鉴定,此次火灾林木树种为杂木,过火总面积6.1公顷,其中封育未成林地4.1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2公顷。
韦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韦某某刑事责任,其自首、认罪认罚,在火灾发生后主动留在现场扑火,在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