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煤安监一罚〔2023〕25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榆林市上河煤矿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矿井未定期检查原房柱式采空区所有永久防火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和密闭墙内的氧气2.矿井3205采空区束管监测系统故障,2月27日监测系统显示所有气体成分之和为90%,不足100%,无法有效监测采空区气体3.矿井二盘区运输巷2200米端头密闭墙未掏槽存在漏风现象4.矿井二盘区运输大巷1000米处全断面水幕未接供水管,无法正常使用5.3116运输顺槽防火门不能完全覆盖巷道断面,且备用材料为木质材料7.矿井未在3116充填工作面南、北回风顺槽回风口10-15米范围内安装甲烷传感器8.一盘区回风巷0-50米段煤尘厚度超2毫米,未及时清理9.一盘区回风巷主要隔爆水棚长度为10米,不满足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30米的规定10.3月2日井下检查时,中央变电所温度传感器显示温度为18.1℃,现场实测温度为24.5℃11.3月2日井下检查时,3215东、西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现场测试不能自动切换,现场无切换试验记录台账12.矿井二盘区运输巷400米至2800米段未安设照明装置13.抽查反风设施检查记录,矿井未按要求对防爆盖的钢丝绳、安全通道的风门进行检查14.3215东、西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装置损坏15.3215东、西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未安设工业视频监控系统17.副立井提升机的安全制动装置没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19.运输大巷通信电缆和动力电缆混合、交叉悬挂,未保持0.1m以上的距离20.二盘区主辅运大巷2200米全段未设置语音广播系统21.东运输巷与3215工作面东、西运输顺槽交汇处顶板大于10平方米未进行补强支护22.水害隐患排查记录为每季度一次,与防治水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每月一次不相符23.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中未明确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25.矿井防治水年度计划未对矿井充水因素进行分析,未制定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及资金等26.三月份水文预测预报中3116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为10m³/h,现场未配置相应的排水设施27.东辅运巷水仓处淤泥未清理,导致周边积水不能引流至水仓内29.矿井编制的隐蔽至灾因素普查报告(2022年12月版)未对矿井五年采掘活动范围、矿井边界外扩200米及煤层下30米范围内的致灾因素开展普查工作30.井下在用的23辆无轨胶轮车、6辆装载机检测报告于2023年3月1日到期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5.4.4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5.5.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5(b)、《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八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5.6.2的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单位分别作出警告,合并罚款60万元。
据企查查显示,榆林市上河煤矿成立于1996年10月5日,注册地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常乐堡村,法定代表人为李小平,注册资本为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