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危险作业案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销售散装汽油 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自2021年下半年起,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为牟利,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结伙在广州市白云区某空地内,利用一辆改装汽车装载着一个装有汽油的大型胶桶及加油设备,向摩托车等车辆销售散装汽油。同年9月26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黎某展、李某某,现场查获汽油0.29吨。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汽油为危险化学品。同年11月3日,黎某炳到案。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于2022年3月28日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黎某炳有期徒刑八个月;处黎某展有期徒刑七个月;处李某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安全提示】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我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本案中,黎某炳等3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应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