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道路路灯夜间照明不足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照明 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汕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发现道路路灯夜间照度不足可能是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随即向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深汕交警大队”)调取了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一般交通事故以上警情情况,发现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深汕共发生多起一般交通事故,其中有部分警情发生在18:30—6:30时间段,部分警情发生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交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6月21日,深汕检察院请深汕交警大队协助勘验深汕大道(G324国道深汕段)路段的双侧路灯情况,勘验结果显示部分路段存在“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状况。7月5日,深汕检察院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深汕大道(G324国道深汕段)五个发生亡人事故路段的路灯照度比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中一个路段路灯未点亮,四个路段的路灯平均照度不符合标准。
深汕检察院经调查认为,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存在无路灯、路灯未点亮、夜间道路灯光照度不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等问题,直接导致道路夜间照度低,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影响群众安全通行。
针对该情况,深汕检察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深汕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深汕大道路段及辖区内其他路段不符合标准的路灯进行整治,推动道路夜间照明整体提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021年10月30日,深汕城管局函复深汕检察院,已采取系列整治措施:一是通过缩短灯杆间距、清洗及更换灯具、增设路灯设备、加强日常巡查管养力度等方式提高管养范围内的路灯照度。二是对尚未移交该局管养的路灯设施,已督促路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在建和意建道路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路灯设施。三是参与道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图专家会审,在设计环节严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四是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辖区重要路段路灯照明情况进行全面检测,并全面摸排辖区重点路段“有路无灯”现象,统筹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完善。五是根据深汕实际情况,逐步制定道路照明设施整体提升方案和建立照明管理体系,加强深汕照明设施管养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经深汕检察院核实,目前深汕大道(惠汕交界至鹅埠加油站路段)路灯整体照明度已提高,“有灯不亮”现象已基本整改,同时深汕大道重要路段及道路交会口新增设200余盏路灯,辖区重要道路路灯照明度得以整体提高。
【典型意义】
1.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发出检察建议后协调促进落实,绝大多数案件都在诉前环节得以解决,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行政公益诉讼,特别是其诉前程序的设计,作为检察公益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部分,集中体现了公益诉讼促进溯源治理的制度效能,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2.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夜间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剖析研判无路灯、路灯未点亮、灯光照度低与夜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关联性,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检察建议。有关部门开展一系列整治措施,促进形成安全生产溯源治理和协同共治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