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邬某渐等8人非法处置含油泥浆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页岩气钻井  含油泥浆  跨省协作机制  行业风险分析


【案情案情】

被告人邬某渐,系某矸砖厂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彭某鸿,系邬某渐所雇货车司机。


被告人常某、陈某、李某,系第三方环境治理承包商项目负责人。


被告人杨某、周某志,系页岩气开采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西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在川渝两地从事页岩气开采。2020年3月起,公司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的项目试气过程中,多次拆装机器导致管线内的液压油泄漏至钻井平台下方井中。该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杨某安排工人将含有废液压油的水,抽入原本用于收集废泥浆的地罐中,由此混合形成含油泥浆,又安排下属周某志联系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某运走处置。陈某通过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常某层层转包,最终找到重庆永川区某矸砖厂经营者邬某渐,欲将含油泥浆作为矸砖原材料进行非法处置。同年8月,邬某渐指使彭某鸿驾驶货车将34.55吨含油泥浆运抵永川区,因发生泄漏,该二人遂将整车含油泥浆倾倒在公路边山沟里。


2020年7月,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项目开展替浆作业期间,用油基泥浆替换水基泥浆产生含油泥浆混合物。该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袁某私自联系成都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李某,将18.38吨含油泥浆当作一般水基泥浆处理。李某转手交由邬某渐处置,邬某渐安排他人将上述含油泥浆运至某矸砖厂并倾倒在料场旁的土坑内。


经鉴定,本案中被倾倒的52.93吨含油泥浆属于危险废物。邬某渐等人的非法处置行为,造成倾倒地土壤中石油烃、重金属钡等含量远超背景土壤值,并含有重金属锌、铬等有毒物质,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8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公路边山沟发现大量含油废弃物,随即联合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将情况上报重庆市公安局。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现场污染物采样监测特征污染因子,会同专家进行辨别,并启动应急协作处置机制,第一时间开展含油泥浆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整合相关警种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现场勘验、收集相关物证,结合区域工业布局,初步划定页岩气钻井行业为溯源排查重点范围,并进一步锁定涉案车辆和人员,准确还原跨川渝作案过程。因案情重大,专案组随即根据《川渝联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协作机制》,商请四川公安机关配合开展现场勘验、危险废物溯源固证、犯罪嫌疑人抓捕审讯等侦查工作,同步开展涉案钻井企业走访调查工作。在川渝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下,相关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并通过调取嫌疑人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岗位职责、培训经历等客观证据,印证钻井平台及居间委托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为综合认定相关嫌疑人“明知”含油泥浆的危害性打下基础。同时,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对危险废物鉴别、追责对象、共犯合意认定等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开展侦查工作。最终,本案通过川渝协作、部门联动、多警种合成作战等举措,斩断“产、运、倒”一条龙式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实现对危险废物倾倒者、委托倾倒者和产生者的全链条高效打击。


2020年11月24日,邬某渐等8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因重庆试点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根据地域划分该案移送至对应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含油泥浆混合物属性鉴别、本案是否涉及单位犯罪等提出补查意见。经专案组与检察机关会商后,决定聘请司法鉴定机构为本案的混合固体废物作出性质鉴别,并同步商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混合固体废物的判定。鉴定及判定结论均显示,泥浆类物质属于半液态物质,且具有较大的孔隙率,能够与废矿物油进行充分混合,导致废矿物油的危险特性扩散至废泥浆中,本案含油泥浆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杨某、常某等6人外包处理危险废物,均系私自委托非法处置行为而非执行单位决定,其中常某违法所得归其个人占有,均不认定单位犯罪。经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邬某渐等6人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共8万元。


因本案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案件重大复杂,涉川渝多家企业,社会关注度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9日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上一级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该院于同年6月3日作出公益诉讼立案决定。本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后果严重,受损生态亟待修复,但犯罪链条长,共同侵权人多,导致民事侵权主体范围不明。经第五分院调阅案卷、听取鉴定专家意见后查明,涉案刑事追诉对象与民事侵权被告虽不同一,但非法处置油基泥浆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事实已查明,生态损害范围和程度明确,上游产废外包、居间转包、下游倾倒危废所涉的主体清晰,相关侵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共同侵权连带环境修复责任主体范围可依法确定,具备开展诉前磋商条件。第五分院于同年7月5日联合永川区检察院,组织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涉案企业和个人、专家、市人大代表、听证员等召开公开听证,明确污染链上下游6家川渝企业和2名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释法说理督促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由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诉前磋商,7月9日,由永川区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第三方环境治理承包商、某矸砖厂、邬某渐、常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责任认定和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同年11月,上述赔偿义务人已支付生态修复金240万余元,完成了受损地的生态修复工作,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修复效果显著。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钻井行业非法外包污染环境问题,川渝两地办案机关共同督促涉案企业迅速开展环保排查专项整治,推动企业严格把关环保治理承包商准入资质,强化作业现场监测管理,加强固废危废处置管理,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社会责任。产废单位在企业内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治理承包商和作业现场固废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环保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完善了相关制度,并对出井场的固体废物开展专项排查。


2021年7月15日,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邬某渐等8人污染环境罪一案提起公诉。杨某、周某志在一审庭审中辩解无罪,经检察官出示大量客观证据和申请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二人当庭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金各5万元,邬某渐和陈某追加缴纳生态修复金各2万元。


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邬某渐等8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其中6人缓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健全完善跨省协作机制,持续加大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中西部地区是我国页岩气主要可采资源地,而部分钻井平台将现场环境治理及固体废物转运处置委托外包,极易诱发黑色产业链。为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川渝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总结两地落实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协作机制的实践经验,于2021年12月会签《四川省、重庆市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重点强化跨区域危险废物案件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省级督办、应急处置、技术交流等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个案协同、类案治理和信息通报,切实提升联合打击力度。本案川渝两地办案机关得知线索后迅速行动,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终端为原点,协同开展案件调查、追踪溯源、取证缉捕,全链条成功打击犯罪。


2. 深入分析行业风险隐患,促进行业企业规范管理。钻井平台对现场的环境治理及固体废物转运处置,大多采取外包方式,由第三方承包商负责。如果钻井平台缺乏对承包商的有效监督制约,就可能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及相关企业对从业人员规范操作培训管理欠缺的情况。同时,该行业部分下游企业或个人,为节约处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以设立合法工厂为掩护,巧立“资源再利用”“开展实验”等名目,违法接受产废单位委托,非法处置含油泥浆等危险废物,逐渐形成黑色产业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监管,主要依托产废单位主动申报和现场检查核实,由于混合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往往未纳入危险废物联单系统管理,其流向存在监管盲区。本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开展环境修复、促进企业合规管理、进行行业风险分析治理,实现从犯罪治理到社会治理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