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控爆不规范
2022年3月3日,四川省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的规定;2.新炼胶车间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5的规定;3.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新炼胶车间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第1、2项问题均属重大事故隐患,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3项问题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总经理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环部部长邓某某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