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中意外猝死保险拒赔的司法认定

转载。

01

保险经过

梁某利系河口吉发某某厂员工,2021年9月28日,河口吉发某某厂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中国某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及附加险,被保险人为河口吉发某某厂。其中:雇主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人身伤亡300000元、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扩展保险300000元。
2022年5月3日,梁某利家中摔倒猝死。2022年6月27日原告向中国某某公司报案。2023年6月25日,被告中国某某中心支公司作出《雇主责任保险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梁某利在本次事故发生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并且不在工作场所内,故主险无效,附加险扩展条款亦无效,本次事故不属于附加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因此本次出险案件我司不予立案处理。

02

保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1、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法人或公司,而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

2、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责任,扩展24小时是基于责任这个保险标的事故范围。企业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员工发生意外事故,保险标的(责任)并没有损失,也就不存在保险人赔偿的问题。

3、梁某利猝死不符合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那么附加险作为依附于主险扩充承保范围或承保时间段的特别约定,系主险的衍生险种,应当以主险为赔付基准。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03

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河口吉发某某厂向被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以及《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扩展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扩展保险》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的规定、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死亡),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的规定,结合第三条中对保险人免责的规定,梁某利摔倒猝死的情形,符合扩展保险规定的保险人应当进行赔偿的范围。
另,本案中,梁某利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家属于2022年6月27日向中国某某公司报案,2023年6月25日,中国某某中心支公司作出《雇主责任保险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梁某利事故不属于附加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故不予立案处理。上述事实表明,保险公司未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间进行核定并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在此情况下,故原告主张根据《雇主责任保险》以及《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扩展保险》的赔偿限额对梁某利进行赔偿的请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保险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责任。

04

律师分析

雇主责任险具有责任保险性质,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扩展保险条款属于对主险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扩展,系主险的衍生险种,以雇主需要承担责任为前提,未改变保险性质。雇主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范围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即雇主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承担保险责任。梁某利是在回家探望母亲时摔倒“猝死”。梁某利猝死为疾病而非意外,死亡时间段并非工作时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主险条款列举的十种承保情形,不在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
但笔者认为雇主责任险固然具有责任保险性质,但意外险对雇员而言还具备福利保障的性质,意外险是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不意味其需依附于主险的责任范围,反而正是因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有限,才衍生出意外险来更充分的保障雇员权益,故保司拒保理由并不充分。
保司拒赔理由千千万,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律师的追求。
保险纠纷诉辩双方不仅需要围绕法条,还需要考虑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立法本意,考虑因素非常多,专业性非常强,遇到保险拒赔应当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造成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