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等3人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田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田某2梁某在生产、作业中负有管理职责,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驳回上诉田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判处被告人田某2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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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左右,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公司)分包了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校舍改造工程的外墙保温、涂料工程项目。


2021年4月19日,安信达公司授权委托被告人田某某为该工程现场项目经理,授权委托被告人田某2为该工程现场安全员。


2021年5月8日安信达公司与田某某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由田某某分包了该工程劳务部分。田某某雇佣被告人梁某劳务班组负责人。


2021年9月5日上午,在上述工程项目主教学楼B区一层,梁某雇佣的工人武某(系被害人,男,殁年41岁)进行粉刷涂料施工作业。同日10时28分许,工人武某在使用移动门式脚手架平台上进行高处涂料作业前因未锁止脚手架底部滑轮、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在作业过程中从约2.9米高的移动门式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后被其他工人发现并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于2021年9月6日5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次事故中武某在移动门式脚手架平台上进行高处涂料作业前未锁止脚手架底部轮滑、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违规施工作业,以及移动门式脚手架未设置防护栏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田某某、田某2、梁某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移动门式脚手架脚轮未锁止、未设置防护栏,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武某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田某某作为该项目施工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田某2作为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梁某作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及指挥人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田某2、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田某2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