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某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技术交底,被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2024年4月12日13时许,青岛*爵品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市北区延吉路108号拆除墙体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1人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公布了相关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施工、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1
事故概况

2024年4月12日,郑*东组织施工人员到延吉路108号拆除五层北侧七间房隔墙。为使墙体拆除速度加快,郑*东组织施工人员违规采取先将墙体上下掏空然后推倒的方式进行拆除施工。

1240分许,郑*东、郑*明、王*午饭后继续到五楼拆除墙体。郑*东负责在顶棚砸钢梁处的墙体,郑*明负责在施工墙体东侧砸墙底部,王*负责将垃圾清扫至铁斗中。
13时许,*让王*、郑*明用铁棍向西支撑墙体,以便让墙体向西侧倾倒。墙体倾倒时,*和郑*明两人向北侧躲避,王*向南躲避。因施工墙体与南侧水暖管处墙体有钢筋相连,施工墙体在倾倒的过程中连带南侧相连墙体一起倾倒,南侧相连墙体砸中王*,王*倒地后头部磕在清运垃圾的铁斗上,头部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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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倒塌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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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倒塌后示意图
02
事故直接原因

郑*东、郑*明、王*旻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4.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的规定,从底部拆除墙体,拆除中造成相连墙体倒塌,导致事故发生


03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旻,延吉路108号五层北侧七间房拆除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区域,违规拆除墙体,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建议

郑*东,男,延吉路108号五层北侧七间房拆除作业组织者,违章指挥,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建议

1.金*品泓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龙,男,金*品泓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市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