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辛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口配送站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被处罚

1、基本案情

2025 年 2 月 27 日,河北辛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口配送站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此情况移交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对该公司未定期安全检查燃气设施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有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该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材料等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且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2、案件解析

违法认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河北辛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此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该条款。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结合《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七条,该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救济途径:若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典型意义

警示燃气经营企业:此案明确燃气经营企业需严格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履行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警示相关企业重视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维护燃气使用安全:燃气设施安全关乎公共安全,对未依法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有助于督促企业规范运营,及时排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体现行政执法规范: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到依据法规和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处罚,再到告知救济途径等流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彰显了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