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项目未开展安全评价被处罚
2024年9月2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某企业加油加气站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建加油加气站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安全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结合该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对该企业负责人刘某罚款2万元。 加油站属于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加油加气站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