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施工升降机坠落“11死2伤”事故再追责!

衡水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二分公司疏于管理,对翡翠华庭项目安全检查缺失。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事故施工升降机的加节、附着作业完成后,重生产轻安全,未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收到停止违规使用的监理通知后,仍继续使用。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技术负责人未签字盖章。在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未按规定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在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时,未指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事故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档案。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5号),你单位于2020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59号

于*森:

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经理在衡水广*建筑公司“挂证”,实际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7号),你于2020年5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8日

此前,住建部追责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

建督罚字〔2020〕57号

衡水*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6号),你单位于2020年5月1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你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未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未对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事故回顾:11死2伤 | 项目经理/总监/安全科长等13人被逮捕!




2019年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最终13人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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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事故施工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的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科长、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等在内的1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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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事故施工升降机第 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的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已移送司法机关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3 人)



1.施工总承包单位(6人)。

(1)赵某军,男,群众,安全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刘为,男,群众,二分公司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军,男,群众,二分公司副经理、现场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 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森,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义,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协助刘军负责现场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监理单位(1人)。

(7)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现场监理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5人)。

(8)男,群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明,男,群众,生产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男,群众,安全员、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东,男,群众,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仓,男,群众,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1人)。

(13)华,男,中共党员,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职工。违规在恒远管理公司兼职,担任翡翠华庭项目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后续追责



2019年10~11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连续发布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吊销A证、暂停承揽工程;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被吊销资质/安许证;项目经理涉嫌“挂证”,被吊销B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吊销C证;拆卸工被吊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安许证暂扣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副总经理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科长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项目经理“挂证”,实际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吊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拆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2人):吊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019年12月:

河北省住建厅再发通报,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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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般为12个月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以下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一)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
(二)对建筑类企业,加大对其所承揽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三)不得作为行业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四)对建筑类企业,依法限制其投标
(五)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作为企业(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对注册地在省外的建筑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建筑类企业,由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外建筑类企业,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