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1·26”重大爆炸事故
1月26日8时05分,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副中队长肖忧率战士鲍赟、胡超在本市桃林长春花炮厂扑火时,现场突然发生剧烈爆炸,三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事故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日,经警方缜密侦查和有关专家技术鉴定论证,事故发生原因已查清。3月8日,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临湘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沈某执行逮捕。
事故经过
2006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经与临湘市长春花炮厂法人代表杨某协商,由李某自筹资金在杨的厂房外扩建2700平方米的新厂房,挂靠临湘市长春花炮厂,李单独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为应付有关部门督查,与杨共用一个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仍系杨某,李某每年给杨某7万元好处费。双方达成协议后。2006年底起,李某挂靠筹建的厂房及生产线全面竣工投产。
随后,李聘请妹夫、犯罪嫌疑人沈某到其厂子里负责门卫、排工、生产、验收、维护等工作。
厂子开工后,李某还先后雇请了黎某等十多名员工为其厂做事。其中多为女性,主要从事“组盆”等细致手工操作工作。
灯泡突然炸裂引发火灾
1月26日7时20分许,时值深冬的天空仍阴暗不亮。该厂二号组盆车间工人黎某与平时一样上班。她来到车间门口,伸手拉开室内灯泡开关,灯泡突然炸裂。在即将步入房门的瞬间,她看到她的工作台面上刹那间起了一团火光。她看到是灯泡炸裂后闪出的些许火光正好引燃了室内的引线。她本能地准备尽快设法扑灭已燃的引线,但室内的快速引线以黎某意想不到的速度已将室内的多处引线、“地筒”及半成品引燃,并发出两声较为微弱的爆炸声。随后,“亮珠”冲出房门溅向车间北面的三号组盆车间。瞬时,便引燃三号组盆车间的引线,导致该厂三号组盆车间、空地筒仓库、纸箱棚成品仓库前后相继起火。
这时,求生的本能迫使黎某拔腿就往厂外逃。忙乱之中,她跑到一号组盆车间靠东侧北面的门外重重地摔了一跤。她急忙爬起来后,继续就往厂外面跑。逃跑途中,黎某还碰到了本厂另外数名早上六点多钟就已在一、三号组盆车间加班的女工。
事故发生后,黎某介绍,其工作台大约60厘米高,由南到北用砖砌成三方砖墙,然后在上面盖了一块整三合板。工作台面距100W电灯悬吊点1米多高,站到工作台面上可摸得到灯泡。工作台南边是成品花炮,堆放最高的有2米多高,东边是做的空卷筒堆放点。25日晚,黎某下班之前做了100发一饼的卷筒23个、工作台面上放置了不少快速引线。长短不一,最长的有80厘米,最短的有5到6厘米。黎某的其余快速引线用一个纸箱装着放在工作台南面的成品柜上,另外,工作台面上还放有雇工王某的一个纸箱装的少量快速引线。
军工硝遇火引发爆炸
在厂里做工的几名女工逃离现场后,厂子里已空无一人,但火势仍在蔓延。于是,有群众立即拨响了火警电话。
26日7时21分,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后,多名消防官兵乘消防车火速赶到长春花炮厂扑火。8时05分,肖忧、鲍赟、胡超等同志在该厂的纸箱棚外扑火时,突然,棚内存放的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军工硝遇火突然发生爆炸,肖忧、鲍赟、胡超等三名消防官兵当场牺牲。另有1名战士被埋压在被炸毁的厂房废墟里。后经多方全力搜救,被埋受伤人员于上午9时被找到,并采取紧急救治(现已痊愈)措施。12时11分,肖忧、鲍赟、胡超等三同志的尸体全部被找到。爆炸现场周边群众无一人伤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因对现场采取了紧急措施,使距爆炸点附近一500公斤炸药库安然无恙,避免了更大灾祸的发生。
事故结果
事故发生后,肖忧、鲍赟、胡超等三名消防官兵被有关部门批准为革命烈士并各荣立个人一等功。
事故原因
厂内安全隐患由来已久
近年来,因李某的厂子产品质量高、销路广,利润也颇丰。特别是临近2010年春节的元月份以来,李某受利益驱动,发动所雇员工加班加点工作。然而,因李某和主持厂里日常工作的沈某在厂子管理上,只重视生产、销售而忽视了对所雇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忽视了安全生产、安全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为发生重大事故留下了隐患。
事故发生后,据临湘警方调查,该厂厂门、车间门,为方便加班加点的雇工上、下班,晚上基本不上锁;负责门卫的沈某对进出厂门人员极少查问,还时常脱岗。
李某办厂以来,从未对雇用员工上过安全教育课,更没有对员工进行过系统培训。员工工作时,时常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管理规定也视而不见;厂里也缺少防火灭火设施。更有甚者,作为经营业主指定的生产、安全的直接负责人的沈某,工作不负责任,厂门、车间门基本不上锁、本人还多次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管理规定操作。今年1月以来,为方便雇员加班加点工作,每天傍晚时分,沈某吃完晚饭后,便从厂里北边铁门后放军工硝的仓库里取出军工硝,放于空地筒仓库旁边搭建的简陋纸箱棚的角落里。次日清晨6点多钟,雇员上班就直接从那棚子里拿硝到组盆车间投入使用。1月23日,沈将购进的5包军工硝(每包25公斤)违规放置在厂区空地筒仓库旁的纸箱棚内。1月24日、25日,沈还指使勤杂工陈某违反生产操作规定,将130饼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地筒”提前放置于一、二、三号组盆车间及空地筒仓库。
由于对制造烟花爆竹的原材料管理不善和对所雇员工缺少安全教育等诸方面主观原因,加之灯泡自然炸裂闪出火光的客观因素,最终导致惨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