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敖汉旗鑫鑫花炮有限责任公司“8•30”花炮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8年8月30日,鑫鑫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发生爆炸,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二、单位概况

  赤峰市敖汉旗鑫鑫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该公司为股份制企业,有股东5人,注册资金30万元,从业人员50人,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事故经过

  2008年8月30日10时13分,鑫鑫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称量间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将称量间内的氧化剂和还原剂再次混合,形成更大规模的爆炸,将其它工房的成品半成品引燃,发生连续爆炸,致使在厂的43名工人中有15人死亡(11名女性,4名男性)、2人重伤、4人轻伤,50间工房被损毁。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违规操作。工人在药物称量时违反操作规程,将氧化剂和还原剂称量后逐层放入原料桶,发现有结块原料后用手搓碾,致使部分原料混合,引起爆炸。

  (二)间接原因

  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企业违反规定在称量间内进行配药作业,引发爆炸。

  五、事故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对于泽恩(鑫鑫花炮厂安全员、生产户),尉洪亮、王文强、刘永学(鑫鑫花炮厂生产户),许华(鑫鑫花炮厂厂长),王远征(鑫鑫花炮厂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措施。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3名干部予以免职,分别是:敖汉旗四家子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崔承伟、敖汉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的副局长裴广育和敖汉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卢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