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厂“5.6” 道路交通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5 月 5 日 20 时 30 分,XX 水泥厂梁 XX 通知维修部工段长沈 XX,安排维修部在 20 时已经下班的 4 名维修工和当班的陆 XX 共 5 名维修工,对已 移到厂区 61 米处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进行焊接底板,后来他们一直工作到5 月 6 日凌晨 1 时左右。为表示感谢,梁 XX 邀请上述 5 名员工、沈 XX 及其老乡(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司机)和随车人员,一起到镇上吃宵夜。因为同行的人员比较多,梁 XX 私自拿了公司商务车钥匙, 5 月 6 日凌晨 1 时 48 分,梁 XX 驾驶商务车搭载 6 名公司员工和老乡两人共 9 人到镇上吃夜宵。席间梁 XX 与大家一起喝酒 。3 时 15 分左右吃完夜宵后,梁 XX 驾驶别克商务车搭载上述 8 名乘客沿省道 S113 线返回,3 时 40 分,当车行驶至 S113 线 194KM+45M 处时,因超车过程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向右驶出路外,碰撞路边示警桩后再冲撞路边大树,车辆侧翻,严重变形,造成驾驶员梁 XX本人及乘客 3 人当场死亡,其他 5 人受伤。 
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4 人死亡、5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1.1梁XX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1.2机动车载人越过核定人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 

2 间接原因

2.1梁XX安全意识、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不强,在非工作时间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搭载有关人员从事私人活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2该公司车辆管理方面没有执行相关审批流程,对领导用车缺乏有效的监管。对车辆的使用没有做到有效管控。

2.3梁XX酒驾、违章超载等行为暴露了其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公司对领导安全驾驶培训不足。

2.4同车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差没有拒绝乘坐超载车辆,在知晓梁XX已喝酒的情况下仍默许其开车行为。

2.5维修工段长及5位维修工对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不强,盲目听从领导指挥,从事不属于本职工作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