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厂“8.27” 炸药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左右,XX 水泥厂吴 XX 打电话给民爆公司仓库,要求于 13 时 30 分前配送炸药、雷管到矿山。12 时 05 分左右,民爆公司仓库安排 3 辆车共登记装载炸药 13.488 吨和雷管 469 发,先后出发赴矿山 133 平台爆破作业现场。其中,3 号车刚运载民爆物品给另一家水泥厂回到仓库,未打扫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该水泥厂 133 平台。
13 时左右,矿山钻机班 4 名工人,驾驶 2 台钻机到矿山 133 平台清理炮孔,为爆破工装填炸药做准备。13:30 左右,矿山 5 名爆破工和劳务公司 4名手风钻工到矿山 133 平台准备爆破作业。13:35 左右,爆破现场负责人吴XX 随 1 号车到达矿山 133 平台,该车直接开到炮孔附近,紧随其后另外两部车(2 号车和 3 号车)在爆破警戒线外等候分批卸。吴 XX 和爆破班长宣 XX指挥将炸药从车上卸下,并将炸药直接搬到炮孔附近。
约 20 分钟后,1、2 号车已卸完并驶离现场。3 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工作面内,由爆破工罗 XX 和劳务公司 4 名手风钻工卸炸药,其他人继续往炮孔装炸药和雷管,钻机操作工人王 XX、郭 XX 两人在离停车处约 3 米的地方使用钻机套孔作业。14:31,3 号车车厢内发生爆炸,爆炸抛掷物(汽车碎片)由炸坑处向四周抛射,最远距离约 500 米。
事故共造成 10 人死亡,2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051.2 万元。
民爆公司公司及当日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司机、押运员、装载情况:
民爆公司共有 14 辆汽车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但是该公司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司机 7 名司机中仅 3 人持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14 辆车均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
当日装载情况:1 号车核载 1.95 吨;司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装了 122 箱乳化炸药,共 2.928 吨;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2号车核载 1.415 吨;司机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押运员(无证);装了100 袋膨化炸药,共 2.4 吨,雷管重量约为 70 公斤;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3 号车核载 7.405 吨;司机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押运员(无证);装 190 袋膨化炸药和 150 箱乳化炸药,共 8.16 吨;未安装 GPS 卫星定位系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1.1雷管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时爆破作业结束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管理混乱,不排除 8 月 27 日 3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过程中引发炸药爆炸。

1.2热积累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炸药在装卸、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热积累,当热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根据气象报告,27 日 14 时气温达34.9℃、相对湿度 51%,现场处于无遮拦的矿区,室外气温较高。该运输车违规严重超载,且卸炸药过程中未熄火,在曝晒状态下,有可能因热积累导致车厢内的炸药爆炸。

2 间接原因

2.1 民爆公司在将炸药、雷管运往 133 平台的过程中的违章作业行为如下:

(1)3 号车在运输炸药和雷管到另一水泥厂矿山返回 XX 山仓库后,未按照操作规程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该水泥厂 133 平台。

(2)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装卸资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将炸药、雷管装上车辆,其中有些人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3)三部车辆均超载,1 号核载 1950 公斤,实载 2928 公斤;2 号核载1415 公斤,实载 2470 公斤(其中炸药、雷管混装);3 号核载 7405 公斤,实载 8160 公斤。

(4)1 号车未按规定随车配备押运员。

(5)发现司机违规携带手机进入 133 平台爆破作业面,其中有个手机在作业区警戒线内还处在开机状态。

(6)1 号车和 3 号车在 133 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熄火和切断电源,而是一边卸炸药一边移动。此外,运输车辆在爆破作业区域内卸炸药、雷管时,仍有两台潜孔钻机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套孔作业。

(7)仓库 2 号库(雷管库)无视频监控记录。

2.2 该水泥厂矿山相关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如下:

(1)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吴 XX 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申领。

(2)宣 XX 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 4 名手风钻操作工卸炸药。

(3)在同时同地卸炸药和雷管。

(4)在同一工作平台上同时卸炸药雷管、装药、使用钻机穿孔。

(5)组织生产爆破作业,安全员不在岗位。

2.3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为该水泥厂运输炸药和雷管。

2.4 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8 月 27 日雷管出库记录总数是 469 发,实际为 468 发。

2.5民爆公司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

2.6 该水泥厂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续组织生产,最终导致该事故发生。

2.7 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现场交接双方均未认真检查民爆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未如实记载领取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姓名。

2.8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服务范围,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证押运员(保安员),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