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8.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8月4日8时许,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西行中央隔离带数起第一车道行驶至8公里+800米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广州市高雅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正在执行清洁作业的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造成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和2名乘客,共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8月5日,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按照省、市领导的批示要求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总工会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的广州市“8.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的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人员和企业情况。
1、粤SK852B号牌小客车有关人员。
(1)刘紧华,男,1985年3月20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息县彭店乡丁王庄村刘东,驾驶证档案编号:413000659397,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18年11月8日,驾驶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
(2)陈小燕,女,1987年3月28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西严店村五街22号,乘坐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
(3)王亚琴,女,1991年5月20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镇太平口村二组,乘坐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
(4)梁成英,女,1982年6月1日生,户籍地址:广西堡里乡罗田村上陂勒屯9-2号101室,乘坐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2、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有关人员和企业。
(1)蒙炳昌,男,1970年1月2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36号首层,驾驶证档案编号:440171092094,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驾驶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无伤害。
(2)广州市高雅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登记车主,成立于2001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杜德杰;注册资本:5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南路新村商业楼自编9-12号,经营范围: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6000093383;营业期限:2001年10月25日至2016年08月21日。事发时公司经营证照全部有效。
(二)涉事车辆情况。
1、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刘紧华,检验有限期至2015年11月30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11月5日,商业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11月5日,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6座×4万元/座,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万元。
2、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所有人:广州市高雅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有限期至2016年7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16年6月10日,商业保险有效期至2016年6月10日。
该车辆负责华南快速干线三期和二期部分(龙洞至帽峰山)路段的道路清扫任务,该路段的清扫任务是由广州市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合同从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再分包给广州市高雅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专项作业车由蒙炳昌驾驶,正在作业。经查,该专项作业车在合法的作业时间内作业,作业警示灯光标示合格,在上牌前,车后下部安装有防撞护杆,2015年7月7日上牌后,驾驶员蒙炳昌反映防撞护杆阻碍车辆卸载垃圾,遂在广州市高雅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车间让工作人员(罗建星)拆除了防撞护杆。
(三)事故勘查鉴定情况。
1、事发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西行8公里+800米路段,单向设三条行车道,道路隔离设施为中间绿化带、右侧波形防撞栏,由中间绿化带往北依次为第一、二、三车道,车辆由东往西行驶。沥青路面完好干燥,交通信号方式为车行道分道标线和指示标志,限制最高时速80公里,主干线右侧为永泰入口匝道。
2、事发现场车辆位置情况。现场位于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西行8公里+800米路段,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停在第一车道内,车头碰撞停在第一车道内的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车头严重受损,车上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被120救护车送往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抢救。
3、人员和车辆鉴定情况。
经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蒙炳昌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刘紧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及毒品成份。
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2015]穗鉴字第0014号鉴定意见:粤SK852B小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均合格,其左前轮是在与对方车辆碰撞时受到剧烈冲击力导致爆胎。
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2015]穗鉴字第0013号鉴定意见: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侧面防护装置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2015]痕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速度约为95.9-109.8km/h,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碰撞瞬时速度低于10km/h。
(四)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上述部门认真履行了事故处理的相关职责。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初步调查, 8月4日8时许,刘紧华驾驶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西行中央隔离带数起第一车道行驶至8公里+800米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正在执行清洁作业的由蒙炳昌驾驶的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造成刘紧华及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客陈小燕、王亚琴三人当场死亡、乘客梁成英受伤,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上无人员伤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王晓东副支队长、吴少鹏副支队长等到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做好了现场清理工作。8月4日10时3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目前,伤者梁成英已脱离生命危险,仍在医院住院治疗,三名死者的赔偿工作正在进行中,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引导各方达成赔偿协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市公安交警部门于9月16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穗公交高一认字[2015]第440191201500053-01号),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作进一步调查,经过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6号)、《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分析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紧华驾驶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并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限速80 km/h)的最高时速行驶,以致发生追尾碰撞,该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了本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分析意见认为: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未按规定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与小客车上三名死者死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蒙炳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粤AU8779号牌机动车上路作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由于肇事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并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鉴于蒙炳昌拆除掉专项作业车后防撞装置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刘紧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蒙炳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责任如下:
(一)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关人员
刘紧华。驾驶粤SK852B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并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以致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本起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1、蒙炳昌,粤AU8779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的规定,在车辆上牌后,拆除了专项作业车尾部的防护装置。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建议由广州市高雅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广州市高雅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专项作业车的登记使用单位,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够完善,在员工蒙炳昌以卸垃圾不方便为由,未经批准在公司车间内拆卸专项作业车尾部防撞装置时,未及时发现、制止,并任由其驾驶隐患车辆实施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交警、交委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检查,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是由广州华南快速路有限公司立即组织对华南快速干线清扫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检查,对类似车辆要坚决纠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车辆出厂时的要求安装防撞装置。
二是由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知识。同时,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机动车在快速公路超速行驶。
三是由交警部门负责与路面业主单位沟通,督促业主单位对路面作业车的监管,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护意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同时提请市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在会上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私自拆卸防撞装置)的各类大型车辆的监管,禁止类似车辆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