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广高速公路广州市增城区“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5年4月30日2时23分,在我市增城区辖区内的济广高速公路东行1930公里+200米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了一辆重型箱式半挂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25万元。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迅速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司机及相关人员情况。
1、蒋盼。男,31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蒋营村五组;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控制人和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
2、陈玲丽。女,31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蒋营村五组;蒋盼的妻子,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乘客;已在事故中死亡。
3、蒋康俊。男,2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蒋营村五组;蒋盼和陈玲丽的儿子,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乘客;已在事故中死亡。
4、谢智刚。男,38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塘洲镇曾家村谢家组4号;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驾驶人。
(二)肇事车辆情况。
1、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盼;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载质量20070公斤;强制报废期止:2025年3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2、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
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登记车主: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载质量29500公斤;强制报废期止:2025年11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三)相关单位情况。
1、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成立于2004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龚伟卿,实际负责人:龚振峰(龚伟卿之子)。
2、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黄锦茂。
(四)事发路段情况。
事发路段是东西走向的全封闭高速公路,东往惠州市,西往广州市区。道路设有中央绿化隔离带,东行方向设有三条行车道、一条应急车道,在事发点以西400米处有一个车行速度指示标志牌,标注小客车60公里-120公里、大型车60公里-100公里及大型车靠右,行车道间设置虚线分道标线,行车道与应急车道间设置实线分道标线,沥青路面完好、干燥,道路直行、轻微上坡,天气晴,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4月29日23时许,谢智刚驾驶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车上装载了约37吨的酒糟并搭载了一名乘客,从广东省东莞市麻涌起程,计划运送到江西省赣州市。车辆从东莞市麻涌入口进入沿江高速、北二环高速转济广高速往赣州方向行驶。2时23分,车辆行驶至事发地点(济广高速公路东行1930公里+200米处),当时车速为23.9公里/小时。
此时,蒋盼驾驶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装载了约23吨的货物,搭载了妻子陈玲丽和儿子蒋康俊,与谢智刚驾驶的车辆同向同车道行驶并发生追尾,当时车速为69.1公里/小时。事故造成蒋盼、陈玲丽和蒋康俊3人当场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损坏。
(二)救援善后情况。
2015年6月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盼承担主要责任,谢智刚承担次要责任。目前,事故善后赔偿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事故调查组认为: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了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职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蒋盼违章驾驶超载货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谢智刚违章驾驶安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货车,且夜间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1、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挂靠货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2、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对自有货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督促南昌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蒋盼。建议由广州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因此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3、龚振峰。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督促南昌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督促吉安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黄锦茂。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督促吉安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谢智刚。建议由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肃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及时将事故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开展全市警示教育活动。指导全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站场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对所属货车(特别是挂靠货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障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督导驾驶员守法安全驾驶。
(三)严厉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采取常态查处和突击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高速公路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车辆低速慢驶、超员超载和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处理肇事驾驶员,坚决遏制此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海报、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及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