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25日0时30分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188路042号灯柱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小龙,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强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珠海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开元任组长,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总工会、金湾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的珠海市“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力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曹宗满:男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24岁,广东省廉江市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张正龙:女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31岁,湖南省安化县人,2003年8月20日在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有效期至2009年9月26日,状态为注销。
经检验,事发时曹宗满和张正龙均为醉酒驾驶(曹宗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9mg/100mL、张正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92mg/100mL),均不具备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男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0101079):车辆实际使用人为曹宗满,车辆没有购买保险。事发时该车司乘人员共2人,经鉴定,车速约为49.5km/h。经检验,该车前轮胎光头、左右后视镜事故前拆除,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女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0106122):该车系彭亚军(男,30岁,安徽省毫州市人,与张正龙是同事及朋友关系)于2014年4月在金湾区三灶镇海龙车行购买,2014年9月彭亚军将摩托车转卖给张正龙,双方未签订转让协议,车辆没有购买保险。事发时该车司乘人员共1人,经鉴定,车速约为64.4km/h。经检验,该车事故前各部件系统正常有效。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188路042号灯柱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三灶镇方向,西往珠海机场方向。事故路段在机场西路东往西方向第一车道(南往北数起),为干燥水泥路面;双向六条车道,路宽1113cm。事故地点以西4960cm的中间绿化带处有一缺口,缺口宽1400cm,缺口划有人行横道线,没有限速标志。该路段正在进行道路改造,但已基本具备通车条件。
(四)其他方面
事发时为夜间,天气晴。
事发路段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管辖,经核查各项勤务措施完善,没有出现对事故路段漏管失管以及勤务不落实等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月25日0时30分许,曹宗满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蒋琼海沿三灶镇机场西路东往西方向第一车道(南往北数起),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188路042号灯柱路段时,遇张正龙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机场西路由东往西顺行而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曹宗满和张正龙当场死亡、蒋琼海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较大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14年12月25日0时33分左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湾大队值班民警接到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并于当日0时50分到达事故现场。经120救护人员证实,女装摩托车驾驶人张正龙及男装摩托车驾驶人曹宗满当场死亡,男装摩托车乘客蒋琼海受伤送往三灶医院抢救。民警立即将现场情况向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反馈,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按规范设置现场防护,保护现场,开展现场勘查。随后,斗门区殡仪馆将2名死者运送至该馆存放。
经对死者曹宗满、张正龙和蒋琼海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曹宗满、张正龙和蒋琼海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特征,法医于2015年1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曹宗满、张正龙和蒋琼海血液中均检出酒精成份;曹宗满、张正龙和蒋琼海血液中均未检出吗啡、甲基苯丙胺、亚甲二氧基N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大麻及可卡因成份。
截至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对死者死亡原因和善后处理工作没有提出异议。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2014年“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死者情况如下:
1.曹宗满:男,24岁,广东省廉江市人,系男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事故中当场死亡。
2.张正龙:男,31岁,湖南省安化县人,系女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事故中当场死亡。
3.蒋琼海:男,20岁,广西全州县人,事发时乘坐男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曹宗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逆向行驶,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张正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由于双方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情况下涉嫌危险驾驶刑事犯罪,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有一方逆向行驶而发生的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驾驶人曹宗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逆向行驶,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驾驶人张正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无证据证明乘车人蒋琼海有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二)处理建议。
1.曹宗满,男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曹宗满在该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
2.张正龙,女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该事故中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终止对张正龙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调查。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近年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事故总量连续9年全面下降。但“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如下:
(一)全面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全市道路防护措施、安全设施及事故多发点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道路路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防护栏、警示灯、减速设施、告示牌等防护设施、提示设施是否完善。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由各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公路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机场西路等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二)全面加强路面执法整治。进一步深化“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双禁”整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大酒后驾驶刑事处罚力度。要针对节假日车流人流增加的情况及涉摩、涉酒驾等事故特点,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双禁”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夜间设卡查处酒驾、“双禁”整治行动。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城郊结合部摩托车超载、不载头盔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载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不定期深入大中型企业,对大中型以上货车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未贴反光标识或缺失的,严格把关,限期整改。
(三)全面加强路面管控。用好用足有限的警力资源,科学合理安排警力,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交通复杂路段、高速公路、国省道的监控疏导,确保监管到位、疏导及时。要进一步提高路面管事率、打击处理率,对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严管、严查、严治,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四)全面强化驾驶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严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关,严格执行交通违法扣分的相关规定。同时,以新驾驶人和客货运驾驶人为重点,强化培训考试、执法管理、宣传警示教育工作,实行驾驶人考试培训质量公开排名、考试和执法管理责任倒查制度,强化客货车驾驶人审验,做好新驾驶人领证前教育和领证后回访工作,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素质。
(五)全面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客货运企业、学校、工厂、工地及酒店、酒吧街、歌厅、大排档等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重点宣传安全驾(乘)车知识、安全过马路知识,做好防酒驾的劝导工作;督促各企业定期维护车辆,坚决杜绝“病车”上路。以酒后驾驶、驾(乘)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危害为重点,结合“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典型案例,采取深度评论、常态宣传等方式,在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大劝导、大提示,提醒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号召广大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不酒驾、不毒驾,使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努力提高群众的安全出行意识。
(六)强化“双禁”综合治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督促生产企业,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众多的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约束企业员工不驾驶、不乘坐非法车辆,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