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1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10日21时30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新玉路和根玉路交汇处发生一起货车与摩托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BW220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7月;该车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该车于2013年12月4日由深圳市恒运达货运有限公司过户至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过户前车号为粤B62582号,粤B62582号中型半挂牵引车的年度审验、二级维护、综合检测均在有效期内。

  粤BW220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252409,发证日期:2013年12月4日;该车于2013年2月22日进行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于2013年8月18日进行了车辆二级维护,该车的年度审验、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均在有效期内。

  2、粤B207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深圳市浩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为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未购买任何车辆保险。行驶证发证日期:2012年6月19日,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

  该车因未按规定办理2010年度审(查)验手续,已于2012年11月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根据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尤元福供述,该公司于2013年上半年向深圳市浩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粤B207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购车协议已丢失。

  3、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3310522,无车架号,该车实际支配人:李真胜,未购买任何车辆保险。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毛敬松,粤BW220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41岁,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虹桥镇毛源村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及机动车驾驶证号:430626197209274634,驾驶证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2月19日,发证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敬松驾驶粤BW220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207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属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

  经查,毛敬松在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备案的姓名为:毛益龙,身份证号码:430626197904084533,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虹桥镇毛源村1号,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业资格证号:43060000105913261,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湖南省岳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毛敬松未与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为其已缴纳社保,社保缴纳对象为毛益龙。

  2、李真胜,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男,39岁,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县木头乡新安村3组4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及机动车驾驶证号:513021197408204039,驾驶证准驾车型:E。

  (三)相关单位情况

  1、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粤BW220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法定代表人:尤健(男,汉族,28岁,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瓦房村粉坊组053号,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06280672),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和盐田路交界南侧裕达华庭1栋4C,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448548,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营业期限自2008年6月至2018年6月,发证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59882,注册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和盐田路交界南侧裕达华庭1栋4C,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16年7月19日,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经查,车辆粤BW2200号的中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粤BW2200号车辆技术档案。该公司任命企业法定代表人尤健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未对驾驶员毛敬松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同时公司使用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粤B2077挂车从事营运活动,未认真核查毛敬松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不到位。

  2、深圳市浩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粤B207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所有人单位,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沙头角深盐南路保发大厦二十楼A、B、C、D、E房,注册号为4403012093673,法定代表人王思英,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均不含危险物品)等。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因未审验已于2010年12月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

  经查,深圳市浩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为深440300059608,有效期至2009年9月30日。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办理申请延续手续,公司经营许可证件已过期失效。

  (四)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新玉路与根玉路交汇路口,该路口四枝交叉,标志标线齐全,道路四个方向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在事故发生时交通信号灯运作正常。新玉路为东西走向的一般坡度道路,水泥路面,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根玉路为南北走向的平直道路,水泥路面,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事发路口及路段有路灯照明,夜间视线良好,无障碍物遮挡。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1、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情况

  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粤BW2200号的中型半挂牵引车的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腐败行为。

  2、交警部门执法情况

  2013年1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光明交警大队共查扣两轮摩托车14572台、三轮摩托车1165台,行政拘留无证驾驶司机782名。2012年12月16日,公明办事处曾发生一起无牌证摩托车与货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在同一街道辖区、相近路段连续发生两宗相同类型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秩序没有明显改观,交通安全整治效果不明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2月10日21时30分许,毛敬松驾驶粤BW2200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207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玉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与根玉路交汇信号灯路口时,牵引车车头左侧及左侧车轮与李真胜驾驶(搭载:段九平、段平红)沿根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及车上三人的身体发生碰撞碾压,造成李真胜、段九平、段平红三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光明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分级负责、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响应和信息报送工作。整个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光明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及时收集事件的各种信息,按规定向新区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信息。

  接报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及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光明交警大队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在现场成立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组、现场勘查组、警戒管制组、善后工作组、现场访问组、后勤保障组等6个处置组,快速、准确、有效的实施了应急处置。

  光明新区领导高度重视,当日带班领导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叶健德第一时间率新区安监、应急、交警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23时30分许,叶健德同志在光明新区交警大队主持召开了事故处置工作会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和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应急、安监、预联办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就事故的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3时左右,公安交警部门完成现场勘查工作,现场清理完毕。

  深圳市“1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李真胜,男,39岁,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县木头乡新安村3组40号,身份证号码:513021197408204039。

  段九平,男,17岁,户籍地址:四川省蓬安县福德镇团堡山村一社8号,身份证号码:511323199511125670。

  段平红,男,17岁,户籍地址:四川省蓬安县福德镇团堡山村一组,身份证号码:511323199612035670。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光明交警大队领导、民警对三名死者家属一对一跟踪负责,及时掌握家属动态,了解家属诉求并及时向支队报告。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肇事牵引车公司已支付1万元作为家属的食宿及住宿费。光明交警大队积极联系牵引车保险公司提前介入,已将交强险的11万元分别存入死者家属账户,并引导家属通过法律途径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肇事牵引车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及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以备下一步提起民事诉讼。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约为2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2013年12月20日,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技术组完成全部技术鉴定工作,并出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公交(光明)认字〔2013〕第A0009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敬松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B2类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性能、行驶性能及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检验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牵引车,在夜间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下坡路段并通过交叉路口时疏忽大意,未仔细察明道路交通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李真胜在本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后座位置搭载超过一人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无证据证明段九平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无证据证明段平红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毛敬松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李真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段九平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段平红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间接原因

  (1)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2)深圳市浩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粤B207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所有人,未履行挂车安全管理责任,车辆管理工作不到位。

  (3)毛敬松未取得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驾驶资格及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集装箱半挂牵引车。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深圳市“1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粤BW220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和无牌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浩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粤BW220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和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深圳市浩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粤B207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未履行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六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存在不足。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毛敬松,粤BW220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B2类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性能、行驶性能及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检验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牵引车,在夜间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下坡路段并通过交叉路口时疏忽大意,未仔细察明道路交通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故意向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和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真胜,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后座位置搭载超过一人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经有交通信号等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尤健,深圳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粤BW220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员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