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5月13日8时34分许,深圳市机荷高速雁田水库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周序财,男,汉族,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44岁,住址:湖南省津市市灵泉乡汉泗村03037号,身份证号:432402196905296517,准驾车型为B,持有常德市交通局颁发的《道路旅客、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周序财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有效。

  经查,周序财为深圳市道恩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

  2、向远鸿,男,土家族,粤B/6169R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35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花半里花园8-102,身份证号:420202197802260431,准驾车型为C1,事故发生时,向远鸿驾驶资格有效。

  事故发生后,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迹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B/6169R号小型轿车,厂牌型号为丰田小型轿车, 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4年1月13日,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黄笑。

  2、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为长安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保险有效期至2013年9月6日,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唐涛。

  (三)当事人情况

  1、宗群,女、汉族,粤B/6169R号小型轿车乘客(已在事故中死亡),31岁,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6号,身份证号:370321198110203924。

  2、李珍,男,汉族,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押运员(已在事故中死亡),31岁,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荷尧镇横江村西冲38号,身份证号:360313198107121037。

  经查,李珍为深圳市道恩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李珍取得我市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360313198107121037),从业资格有效。

  (四)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机荷高速公路由东往西方向2870公里处,此路段桥梁、道路呈单向四条车行道,路宽17.40米(每条车行道宽3.75米、路肩宽2.4米),沥青路面,标志、标线完整,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道路平直,视线良好,无遮挡视线的障碍物;事发时间为晴天,路面正常,路面干燥。

  (五)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内装载物品情况

  该车内装载洗板水、助焊剂、酒精等物品。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洗板水、助焊剂和酒精的主成分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版)中。

  (六)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深圳市道恩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道恩公司)。该公司为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运输的化学品的所有者,注册号为440306105313556,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金城工业园第三栋十二楼,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为唐维凯,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焊接材料的销售等。该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为该公司出资购买,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唐涛(深圳道恩公司技术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唐维凯为父子关系),并由公司运输部负责人李珍负责车辆的使用。

  2、倍福(惠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倍福公司)。该公司为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内化学品的生产单位,注册地址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法定代表人为孙茂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丙烯酸烘漆(33646)、丙烯酸磁漆(33646)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WH安许证字〔2011〕L1895。

  (七)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经查,深圳道恩公司与惠州倍福公司签订的《加工协议书》规定:由惠州倍福公司提供实验室、生产车间搅拌机台位、仓库及宿舍等设施设备给深圳道恩公司进行研发、生产。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惠州倍福公司提供部分原料、设备、人员,深圳道恩公司提供技术及产品质量检测,加工完成的产品由深圳道恩公司负责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5月13日8时34分许,向远鸿驾驶粤B/6169R小型轿车(搭载:宗群)沿沈海高速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2870公里路段时,车头部位与在其同车道上由周序财驾驶的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李珍,运载:助焊剂、酒精等化学品)车尾部位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向右侧滑。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道路右侧护栏后坠落至高架桥下的雁田水库边,造成周序财、李珍当场死亡;粤B/6169R号小型轿车碰撞前车导致电气线路短路并引燃周围可燃物(包括前车散落的洗板水、酒精和助焊剂等),车辆起火燃烧,造成向远鸿、宗群当场被烧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市公安局安排刑警支队牵头进行现场勘查,全面收集证据;市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置散落在路面的化学品;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配合区环保部门,检测现场周边环境,并做好路面及周边区域清洁工作。截至目前,深圳道恩公司已先期支付给死者周序财、李珍的家属赔偿款各30万元,相关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目前,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三)死亡人员情况

  周序财 男 湖南津市人 身份证号:432402196905296517

  向远鸿 男 广东深圳人 身份证号:420202197802260431

  宗 群 女 广东深圳人 身份证号:370321198110203924

  李 珍 男 江西萍乡人 身份证号:360313198107121037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向远鸿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最高时速100公里/小时,碰撞时速度约为127公里/小时)行驶,且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出现险情时没有采取有效避险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

  2、周序财驾驶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机动车辆运载助焊剂、酒精等危化品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两车相撞后,车内部分塑料桶摔裂后造成液体流淌,故无法通过称重方式获得车内物品质量。后经分析论证该车超载约167%),且在高速公路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时速行驶(最低时速60公里/小时,碰撞时速度约为47公里/小时)。其行为已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外一方面过错。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公交(梅观)认字〔2013〕第A00020_01号)认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向远鸿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周序财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珍、宗群无责任。

  (二)间接原因

  深圳道恩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机动车辆运载助焊剂、酒精等危化品。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深圳市“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粤B/6169R号小型轿车和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深圳道恩公司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而造成的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深圳道恩公司,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请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向远鸿,粤B/6169R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向远鸿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最高时速100公里/小时,碰撞时速度约127公里/小时)行驶,且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出现险情时没有采取有效避险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周序财,粤B/W7E59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周序财驾驶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机动车辆运载助焊剂、酒精等危化品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经分析论证该车超载约167%),且在高速公路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时速行驶(最低时速约60公里/小时,碰撞时速度约47公里/小时)。其行为已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3、唐维凯,深圳道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1、惠州倍福公司将生产场所、设备提供给深圳道恩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议由市经贸信息委将该情况移交惠州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深圳道恩公司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建议由龙华新区经服局对该公司依法调查处理,监察部门督办,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委办。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或者驾驶人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货物,也不得将货物交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承运。

  (二)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加大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管理,加大路面管控和巡查力度,切实做到“逢违必究、逢患必除”,坚决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特点,科学安排勤务,把工作重点、警力部署放在对非法营运、超速行驶、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上,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运输经营资质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严格相关资格证件核发,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营运。

  (四)加强高速公路有关监控设施的建设。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不断推动建设单位对高速公路的监控能力建设,逐步做到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监控设施全覆盖。

  (五)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