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发生违法倾倒化工废料事件,已致4人死亡!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

据@新华视点,1月31日,山东诸城市舜王街道发生一起违法倾倒化工废料事件,已致使4名中毒人员死亡。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


经相关专家紧急现场勘查,中毒初步确定系违法倾倒的化工废料挥发产生的有害气体所致,4名中毒人员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其他有中毒症状人员无生命危险,正在医院观察治疗。


1日晚,据新京报从诸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于1月31日发生的违法倾倒化工废料事件,目前现场危化品处理完毕,公安机关已立为刑事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月1日,诸城市融媒体中心发布通报称,1月31日,舜王街道发生一起违法倾倒化工废料事件,中毒人员第一时间被就近送往医院救治。经相关专家紧急现场勘察,初步确定系违法倾倒的化工废料挥发产生的有害气体所致。目前,4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其他有中毒症状人员无生命危险,正在医院观察治疗。公安机关已立为刑事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月1日晚,诸城市应急管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从昨天开始,应急管理部门就在现场清理倾倒的危化品,目前已经清理完毕。目前,对于危化品的具体成分还在分析之中。对方还表示,目前公安部门已控制4名相关责任人。


据此,新京报记者致电诸城市公安局,一位接线人员表示暂不清楚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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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