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明锋危废熔炼炉 “12·2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原因和性质- 1.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认真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未将熔炼炉南侧下水道和窨井坑作为隐患进行整改。2019年12月,企业熔炼炉控制室线路着火,造成2人烧伤,事故后企业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未组织人员开展针对性隐患排查,未能查明事故原因,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有职工约120人,虽设立了安全科,但科长2020年7月份离职后,一直未重新配备,仅配备了2名兼职安全员,其中1名兼职安全员直至2020年12月事故发生前才通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另一人未持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无法保障安全生产。 3.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企业虽制定了熔炼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但未修订熔炼岗位现场处置方案。企业停用煤气发生炉,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更新。未制定炉龄判定标准,未按《铁合金工艺及设备设计规范》(GB50735-2011)在炉底设置不少于3个温度测量点,实际炉体判废仅凭个人经验。 4.企业专项整治任务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不知晓,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企业专项整治方案,未按《茅山镇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茅安委〔2020〕2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上报自查自改报告。 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徐某某,炉长、熔炼车间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缺少对熔炼炉炉衬日常检查,仅依靠测温枪对装置底部简单测温,未能掌握炉体的侵蚀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赵某某,企业生产负责人,负责企业技术和生产工作,作为企业生产安全负责人,对生产工艺了解不深,对熔炼炉的风险认知不足,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不清楚,未制定筑炉规程和判废标准,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徐某某,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生产工艺改变,未组织重新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将熔炼炉南侧水沟作为隐患落实整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对熔炼炉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针对熔炼岗位制定专门的应急处置措施。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最终造成人员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明锋公司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未及时修订熔炼车间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筑炉规程和判废标准,未针对熔炼岗位制定专门的应急处置措施。明锋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