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电信电子政务中心机房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6·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延平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延平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延政办〔2012〕57号),区政府成立由区安监局主任科员、副局长詹尧礼为组长,区安监局、市通管办、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紫云街道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6·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电气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区分事故责任,提出针对性的整改防范措施。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成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滕华国。注册资金3亿元。成立日期:2003年6月24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通信及电子设备的维护,通信线路、管道维护维修等。营业场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7号东升楼4楼,负责人:钱安平,经营范围:受总公司委托联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在南平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周丕杯。
(二)项目情况:2017年4月17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2017年中国电信南平分公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房屋零星修缮;工程地点:延平城乡;工程内容:水、电、房屋修缮、清理、零星搬运等;合同期限: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附件二——土建(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自律公约中明确: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第三方。
2017年4月17日、2018年3月29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次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协议确定了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安全责任。
2017年4月1日,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南平项目部与赵晓舟签订《关于零星搬运和维修服务的劳务承包协议》。服务内容:零星搬运、水、电、房屋修缮、清理等及其它服务;服务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及延平电信分公司;服务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项目部零星搬运按16%、房屋、水电维修等按21.5%分别提取管理费,并根据赵晓舟需要提供含税发票。
2017年4月1日,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陈谋勇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出具委托书,任命赵晓舟为该公司全权代理人,负责处理该项目工程施工相关事务。负责日常签收施工委托单、承担施工任务及处理相关事宜。委托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5月15日,延平电信分公司向赵晓舟发出零星维修、搬运派修单,工程项目是在长途台四楼(南平市电子政务中心机房)安装LED灯、拆除隔间、粉刷,预算价格4000元。
赵晓舟在接到派修单后,指派姚建春安装LED灯及线路。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2018年6月9日9时许,赵晓舟从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李敢处拿了机房钥匙,10时许,赵晓舟、姚建春及一名搬运工先后进入机房,赵晓舟向姚建春交待施工任务,搬运工将LED灯安装材料、脚手架搬运至机房后离开。施工所用电钻、电锤等施工工具由姚建春自带。10时20分赵晓舟与姚建春一起搭设脚手架,10时31分赵晓舟离开机房。10时41分,姚建春爬上脚手架着手安装LED灯线槽,10时53分16秒,姚建春手扶机房走线架准备下脚手架过程中左脚碰触漏电的AC220V手持式电钻,触电后姚建春身体失去平衡斜倒在脚手架上。57分42秒姚建春从脚手架坠落至机房地面才脱离带电体,整个电击过程持续4分26秒。
9日21时左右,姚建春妻子李红打电话给李敢(李红、李敢是姐弟关系),说姚建春未归。在电话联系不上姚建春情况下,李敢与王恒磊前往机房查看,看到姚建春面部朝下倒在机房内,嘴边有血。李敢立即向120求救,并电话告知家属及相关人员。后经诊断,姚建春已死亡。
三、事故损失及伤亡人员情况
1、本起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2、死者情况:姚建春,男,1969年出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AC220V手持式电钻漏电,且引电前端及使用的AC220V移动电源均无有效漏电保护装置,移动脚手架底座为工程塑料轮相对干燥的混凝土地面处于绝缘状态,当姚建春左脚碰触漏电的AC220V手持式电钻,且手抓接地良好的走线架时形成电气回路,造成姚建春触电。事发当时机房内只有姚建春1人作业,未能在触电当时立即抢救,造成姚建春死亡。
2、事故间接原因:
(1)姚建春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
(2)赵晓舟违法承包工程,违章指挥,未安排监护人员随同作业,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3)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电信部门相关人员未认真落实机房、随工制度。
(二)事故性质: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姚建春,男,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在使用移动电源和移动工具前未认真检查;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赵晓舟,男,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承包工程;未向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监护人员随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驻南平工程项目部解除与赵晓舟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
3、周丕杯,男,汉族,福建省闽候县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驻南平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平市延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李敢,男,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维护人员,未认真落实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允许外部施工人员进入机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给予处理。
5、范志敏,男,汉族,中共党员,福建省南平市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延平电信局网络部现场维护中心副主任,未及时督促工程随工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延平电信局给予处理。
6、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平市延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建设企业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设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设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特种作业安全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强化工程承包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监管队伍,强化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各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休责任,强化工程承包和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相关人员到岗履职。严厉打击以包代管、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6·9” 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