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盛世华都二期工程10号楼“6·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9日11时45分许,七星关区盛世华都二期工程10号楼在浇筑三层柱、屋顶梁板混凝土过程中,发生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2余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盛世华都工程概况
毕节盛世华都项目属于七星关区招商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位于七星关区学院路与翰林路交汇处,东临德溪新区、西连碧阳湖畔、南傍南山公园、北靠东客车站老城区。该项目分为两期开发,一期于2012年开工建设,目前已全部竣工交付使用。二期工程项目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建筑总面积约21.5万平方米,分为1、2、3、4、5、6、7、8、9、10号楼、车库、幼儿园、大门及垃圾站,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该项目由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法定代表人张健康,资质类型及等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由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法定代表人:邹曙东,资质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二期工程项目分为3个项目实施施工,其中4、5、6、10号楼、幼儿园、大门及垃圾站为一个项目,建设规模为55381平方米;1、2、3号楼为一个项目,建设规模为71474平方米;7、8、9号楼为一个项目,建设规模为88563平方米。
事故发生时,1、2、3、7号楼主体工程已经完成;5、6号楼正进行基础挖孔,8、9号楼分别修建至19、20层;10号楼修建至3层;4号楼尚未动工修建。事故发生于建设中的10号楼。
(二)在建10号楼概况
发生事故的10号楼于2018年12月开工建设,占地面积约2324平方米,设计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共四层,其中地下一层为车库,地上一层为商铺,二、三层为电影院,建筑标高17.2米。工程为混凝土部分框架结构体系,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柱、梁混凝土强度等级C30,采用商品预拌混凝土。
事故发生时,10号楼三层正在建设中。坍塌部位位于1/10-2轴、10-6轴、10-A轴、10-D轴间影厅位置,该位置间的柱、梁、现浇板模板及其支撑系统整体坍塌,部分屋面梁钢筋骨架垂挂于结构体上。其中1/10-2轴至10-6轴向长约29.2米,10-A轴至10-C轴向宽约17.5米,梁线荷载约12kN/M,高12.4米,坍塌面积约510平方米。另造成三层10-2轴至10-6轴、10-C轴至10-F间的支架整体向坍塌区倾斜。该层需使用混凝土约700立方米,坍塌时已浇筑约379立方米。经查,该项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毕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办事处2层1-7号。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598396555T。成立日期:2012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杜位爵。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黔房开字F0285,资质等级:叁级。
2.施工单位: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228号。注册资本:贰仟零陆拾捌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3341。法定代表人:赵其新。成立日期:1980年9月6日,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资质类型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50044095,有效期:2021年3月22日。
2017年10月,毕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盛世华都二期建设工程发包给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了3个施工项目部。其中4、5、6、10号楼、幼儿园、大门及垃圾站作为一个项目部(以下称为事发项目部)。
2019年2月27日,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将事发项目部人员作了更换,由肖忠担任项目经理,兰明杰担任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等也进行了更换,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项目人员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并报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经查,更换后人员从未到该项目部工作,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是公司任命的执行经理陈晓冬,负责施工员工作的是张明德,负责专职安全员工作的是蒋巧云。
3.监理单位: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77#5幢一层。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29188U,成立日期:2001年01月21日。法定代表人:谭昌理。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E150004614-4/2。
2018年2月,毕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盛世华都二期监理工程委托给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毕节市盛世华都二期项目工程监理部,授权龚伦任总监理工程师,王科、杨万宇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另配备3名监理员。
(四)事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编制及搭设等有关情况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2019年4月初,事发项目部实际负责人陈晓冬安排资料员编制高大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于资料员非工程技术人员不会编制,便从互联网上抄袭了一份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未按项目实际进行编制,仅对项目概况、施工项目部有关人员名单等内容简单修改后交由陈晓冬。该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公司内部审核,也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有关情况。2019年4月中旬,施工员张明德安排木工余松组织15名工人(无架子工资格证书)开始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部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搭设过程中未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搭设完成后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对施工单位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危大工程未进行验收等问题未及时予以指出,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章组织施工作业未予制止,也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事故后经专家对未坍塌部份支架进行勘查,该模板支撑架钢管立柱底部未设垫木和底座;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未沿纵横水平方向设纵、横扫地杆;水平杆只有纵向杆,没有横向杆;最上一道水平杆距板底最大距离为1500mm;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未沿纵横向设置水平拉杆;未设置竖向及水平剪刀撑;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柱、梁同时浇筑。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及《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的相关规定。
(五)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2019年以来,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人员对盛世华都二期工程项目开展过6次执法检查,其中5月份就开展过2次,检查过程中对施工项目部备案的各类人员未到岗履职、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及施工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未认真进行检查;另对危大工程未实施有效监管,对施工单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方案进行审核及专家论证、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施工、搭设完成后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违法违规违章施工等行为失察失管。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6日,施工员张明德通知泥工周勇、木工余松等人将于6月9日浇筑10号楼支模架混凝土。
6月9日7时许,周勇组织泥工班共12名工人、余松组织木工班共7名工人到达10号楼施工现场。
7时30分许,预拌混凝土罐车到达现场后,张明德安排工人开始浇筑。浇筑过程中柱子、横梁均同时浇筑,搭设楼梯支架、补设支模架剪刀撑、对混凝土收面和找平等工作同步开展。
11时40分许,高大模板支撑架突然发生坍塌,造成模板面上正在浇筑作业的曹井军、黄琴、罗绪龙、孙继伟、何平、尹忠云、燕如兵7人随着架子一同下坠,在支架下补充设置剪刀撑的余松、吴发平2人被埋压。
本次事故导致施工人员曹井军、黄琴2人死亡,余松、吴发平、罗绪龙、孙继伟、何平、尹忠云、燕如兵7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在迅速开展自救的同时拔打110、119等救助电话。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指令七星关区消防部门到场救援,并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
七星关区政府接报后,区政府有关领导立即带领公安、应急、住建、卫计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市政府接报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彤,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何云江,市政府副市长李玉平等领导率市直有关部门到达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截至13时14分许,成功将余松、吴发平、罗绪龙、孙继伟、何平、尹忠云、燕如兵7名受伤人员救出并送医院救治。另核实还有曹井军、黄琴2名工人被困。
14时20分许,由于混凝土开始凝固,现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对垮塌区域进行切割清理。
19时45分许,将被困人员曹井军救出;23时许将黄琴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检查,两人已无生命体征。
23时30分许,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后,七星关区政府迅速成立医疗救治、善后处理等九个工作组,并立即开展工作。目前,2名遇难人员的赔偿已处理完毕,遗体已火化安葬,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事发地生产生活秩序正常,社会平稳。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事发项目部违法违规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并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违章柱梁同时浇筑,导致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编制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配齐项目部人员,安排无资质人员负责项目经理及施工员工作;放任项目部安排无证作业人员上岗;对该项目施工安全疏于管理,导致该项目部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
2.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一直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在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加强人员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等方面力度不足;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方案进行审核、论证、模板搭设完成后未组织进行验收等问题未及时予以指出纠正,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章组织施工作业未予制止,也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放任项目部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
3.七星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开展建筑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乏力,未有效开展建筑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际检查过程中未将危大工程纳入重点抽查范围,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4.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不严格,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指导督促不力。
5.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形势严峻性认识不足,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七星关区盛世华都二期工程10号楼“6·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处理人员
彭中,男,七星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负责全站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组织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彭中已于2019年8月24日因病去世,建议免予处理。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明德,男,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聘用为负责事发项目部施工员,负责该项目部施工工作,未持有有效资质证书。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明知该支撑系统搭设属于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且未经专家论证的情况下,安排无相应资质作业人员进行搭设,搭设完成后未经验收便组织人员违章进行浇筑,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陈晓冬,男,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聘用为负责事发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无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负责该项目部的全面工作,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结合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有关程序对方案进行审核、论证;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未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搭设过程中未派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搭设完成后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即开展混凝土浇筑。安排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张明德为施工员上岗作业,放任其违规违章组织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进一步调查中,如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议给予政务处分人员
1.赵福红,男,七星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一组组长,负责七星关城区22个建设项目(含盛世华都二期项目)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赵福红政务记过处分。
2.陈永,男,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作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管领导,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陈永政务警告处分。
在事故进一步调查中,如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赵其新,男,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发项目部备案人员未到位到岗履行职责失察失管;将该项目部全面工作交由不具备资质的陈晓冬管理,放任其违章指挥、违章施工;对项目部管理层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由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建议吊销资质证件人员
1.蒋巧云,男,事发项目部实际负责安全员,持有安全员证,证号:渝1144004054865;未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未按规定排查生产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开展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及浇筑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未予制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施工未予以纠正或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吊销其资格证书。
2.兰明杰,男,事发项目部备案技术负责人,持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证,注册编号:渝231101118267,从未到该项目部履行技术负责人职责,挂靠职业资格证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3.肖忠,男,事发项目部备案项目经理,持有二级建造师证,注册编号:渝231111222391,从未到该项目部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挂靠职业资格证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4.龚伦,男,盛世华都二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注册编号:50000133。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一直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在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加强人员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等方面力度不足;对施工单位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及专家论证、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未予纠正,违法违规违章组织施工作业未予制止,对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走过场,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放任施工单位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5.王科,男,盛世华都二期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注册编号:2004516。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一直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在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加强人员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等方面力度不足;对施工单位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及专家论证、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未予纠正,违法违规违章组织施工作业未予制止,对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走过场,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放任施工单位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6.杨万宇,男,盛世华都二期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注册编号:2004515。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一直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在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加强人员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等方面力度不足;对施工单位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及专家论证、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未予纠正,违法违规违章组织施工作业未予制止,对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走过场,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放任施工单位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六)对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云峰,男,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调度不够,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成陈云峰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陈登,男,七星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一组组员,参与开展建筑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陈登予以诫勉处理。
3.彭娟,女,七星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一组组员,参与开展建筑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彭娟予以诫勉处理。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的处理建议
1.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盛世华都二期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配齐配足备案的项目部人员,危大工程施工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违规将该项目部全面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陈晓冬管理,放任其违章指挥,安排无相应资质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对事发项目部疏于管理,导致项目部长期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四十九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盛世华都二期项目监理单位,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一直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明知该项目属于危大工程,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对施工单位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危大工程未进行验收等问题未及时予以纠正,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章组织施工作业未予制止,也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七星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开展建筑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乏力,未有力有效开展建筑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际检查过程中未将危大工程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成七星关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4.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区建筑施工安全重安排轻落实,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对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失管,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成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5.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认识不足,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成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认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始终将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作出工作部署,切实组织好建筑施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遏制建筑施工事故高发态势。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措施,立即组织对本辖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执法检查;要充分认识一些项目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要紧盯事故多发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三)从严执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做好建筑市场资质动态核查和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职业资格注册人员“挂证”等问题,要逐一核实,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及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认真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整治,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七星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有力监管措施,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危大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深入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建立危大工程监管档案,明确监管检查的频率和次数;认真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核、技术交底、实施及工序验收等环节,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五)强化教育培训,夯实安全基础。盛世华都二期项目参建各方要制订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监理员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必须到岗履职尽责。同时要全面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新进场、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严格执行施工前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做到不交底不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确保施工一线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效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