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6.15”电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15日9时许,位于朝阳区开运街开运福里C区6号楼,发生一起电击亡人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死者情况
神维川,男,身份证号:xxx;家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盛理想国高迪花园E5栋2门204室。
(二)事故发生地点
朝阳区开运街开运福里C区6号楼进行网络维护施工的布线管道井。
(三)事故单位概况
长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企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天力商厦七楼701室,法人代表常召红。单位证照情况:《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6616178928;成立日期:2007年07月17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是网络工程施工、通讯工程施工、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9年6月15日9时许,位于朝阳区开运街开运福里C区6号楼网络线路改造工程现场,死者神维川与穿线工高德容一起到楼西侧的管道井查看线路,死者神维川进入布线井,违反相关规定,带电作业,当拆除线路接点打开电线接头进行检查时,由于触碰到220V带电线路,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6月15日11时许,接到市应急值班室通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朝阳区公安分局有关领导和同志相继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封锁工地,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即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情况
神维川,性别:男;年龄:55岁;家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盛理想国高迪花园E5栋2门204室;居民身份证号:xxx。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神维川,无电工资质证书,违反相关规定带电作业,在拆除线路接点打开线路电线接头检查时,触碰到220V带电线路,导致触电身亡,属于违章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事故死者神维川进场作业前未进行入场三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2.事故死者神维川未经电工作业培训,未取得电工作业相关上岗证从事电源线路维修作业。
3.施工现场从事线路维护作业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和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电击亡人,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
长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开运福里小区网络改造工程承包方,存在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神维川(死者),属于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单位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能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雇佣和使用无资质人员从事相关作业;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企业有关责任人员
1.常召红,长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开运福里小区网络改造工程主要负责人,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王明禄,长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开运福里小区网络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未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建议长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相关资格。
(三)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
经调查组调查,开运福里小区网络改造工程属于长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内部维护工程,不涉及行业及属地监管问题。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长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隐患排查体系建设,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长春市宏晟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大对全员的安全培训力度,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及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全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得到本质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