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6.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23日00时57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发生火灾,死亡2人。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1、2019年6月23日0时57分,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原白云大厦)一层商铺发生火灾。火灾造成5家沿街商铺烧损,“冲孔发光字厂”、“杨泰汽车室内翻新改装”、轩逸宾馆3家商铺烧损较重,周边2家商铺(诚贵烟酒、电动汽车店)及楼上住户也有不同程度受损,火灾还造成“冲孔发光字厂”商铺内2人死亡(王甫和,男,50岁;张国玉,女,59岁),2人均为盐城射阳人,系夫妻关系。
2、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于1994年年底建成,1995年年初投入使用。产权单位为扬州兴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单位也是房屋出租单位。
该建筑主体共6层,总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其中商业区域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建筑高度17.8米,原名为扬州市城东供销社营业用房,曾作为商场(白云大厦),半地下室为自行车库,一层、二层使用性质为商业,三层至六层为住宅,火灾发生于该建筑一层。
二、火灾事故查勘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邀请部局火灾调查专家高级工程师李建林、省总队火灾调查高级工程师崔蔚等到现场指导火灾现场勘验调查,确定了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排除阴燃起火,明确了起火方式为电气、明火等强点火源。
1、现场勘验情况:
经过了4天的扒掘,起火部位处全部见底。对灰烬进行清理筛查,始终未发现烟灰缸、垃圾桶残留、蚊香支架等残留物(排除蚊香等明火),也未发现能够产生自燃的物质及自燃结块(排除自燃)。从灰烬中提取了所有的电气线路(同质单股铜导线)、空调内机的金属残留物、电风扇电机残骸、插线板的金属残留物。
2、视频监控调取情况:
位置1:河路交叉路口西侧交通监控
时间1—00:54:00“冲孔发光字厂”有浓烟冒出;
时间2—00:55:56浓烟伴随着火光;
时间3—00:57:17外部灯光停电(广告牌);
时间4—00:58:25存在喷火爆燃(易燃喷涂溶剂爆燃)现象。
位置2:运河路交叉路口南侧交通监控
时间1—00:55:56“冲孔发光字厂”有小点火光闪烁,随后火势逐渐扩大;
时间2—01:00:13“冲孔发光字厂”上部广告部位被烧穿。
3、调查访问情况:找到3名目击证人均证实“冲孔发光字厂”商铺内里面先起火。
4、物证鉴定(金属金相鉴定):对现场清理扒掘到的所有电气线路金属残留物,空调金属残留、电扇电机等,全部送到天津消防科研所,金属金相鉴定,鉴定结论为局部高温产生的熔痕。
5、公安刑侦部门尸体检验结论:2名死者全身体表碳化,双手呈拳斗姿势状,气管内有烟尘沉积,女性碳氧血红蛋白浓度67.2%,男性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2人均符合生前烧死特征。广陵公安局刑警大队经过2天的勘验和排查,排除了放火可能。
6、起火店铺使用情况:
经调查,双方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冲孔发光字厂”内部电气线路的敷设由租赁方进行了调整。
三、事故发生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火灾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1、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2名死者当晚住宿在商铺中,他们的用电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该商铺内存放了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而且当事人在一层的商铺中搭建了木质夹层,夹层内存放了大量生活用品(衣物等),商铺内摆放了煤气罐、灶具、冰箱、冰柜等家用电器。
2、建筑消防设施欠缺。建筑本身防火分隔不到位,一层商铺与商铺之间使用双层纸面石膏板分隔,且没有分隔到顶,一层商铺处于连通状态是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的原因。缺少建筑消防设施,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商铺“冲孔发光字厂”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也没有配备移动灭火器材,是当事人无法及时有效处置初期火灾的重要因素。
3、火灾荷载大。最先起火的商铺“冲孔发光字厂”装修装饰采用了大量可燃装饰材料,且经营和库房是合用的,设置了木质夹层,上下都有大量的易燃可燃物品,造成火势蔓延扩大迅速。
4、唯一的安全出口处安装的是电动卷帘门,阻碍逃生,延误灭火救援。其中一名死者有机会逃生,停电状态下无法从室内打开(手动装置常年不用且在室外)。火灾发生后,男性死者曾试图逃生,逃至门口处被钢制卷帘门困住,曾与外面人员试图打开卷帘门未能成功,后来被蔓延的火灾被烧死在门口处,后来的消防员必须使用特种器材破拆该卷帘门后才能进入内部。
四、事故责任和责任追究
1、王甫和、张国玉,作为冲孔发光字厂实际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涉嫌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已经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扬州兴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建筑的产权单位,未保持该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
1、扬州兴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和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曲江街道办事处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安全工作做实做细,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对于常见的习惯性的违法行为、消防安全隐患要能够发现,从而彻底的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3、全区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深入贯彻执行《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主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对沿街门店、出租房屋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地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