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6.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6230057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发生火灾,死亡2人。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12019623057分,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原白云大厦)一层商铺发生火灾。火灾造成5家沿街商铺烧损,冲孔发光字厂杨泰汽车室内翻新改装、轩逸宾馆3商铺烧损较重,周边2商铺(诚贵烟酒、电动汽车店)及楼上住户也有不同程度受损,火灾还造成冲孔发光字厂商铺内2人死亡(王甫和,男,50岁;张国玉,女,59岁)2人均为盐城射阳人,系夫妻关系

2、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于1994年年底建成,1995年年初投入使用。产权单位为扬州兴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单位也是房屋出租单位。

该建筑主体共6层,总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其中商业区域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建筑高度17.8米,原名为扬州市城东供销社营业用房,曾作为商场(白云大厦),半地下室为自行车库,一层、二层使用性质为商业,三层至六层为住宅,火灾发生于该建筑一层

二、火灾事故查勘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邀请部局火灾调查专家高级工程师李建林、总队火灾调查高级工程师崔蔚到现场指导火灾现场勘验调查确定了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排除阴燃起火,明确了起火方式为电气、明火等强点火源。

1、现场勘验情况

经过了4天的扒掘,起火部位处全部见底。对灰烬进行清理筛查,始终未发现烟灰缸、垃圾桶残留、蚊香支架等残留物(排除蚊香等明火),也未发现能够产生自燃的物质及自燃结块(排除自燃)。从灰烬中提取了所有的电气线路(同质单股铜导线)、空调内机的金属残留物、电风扇电机残骸、插线板的金属残留物

2、视频监控调取情况:

位置1:河路交叉路口西侧交通监控

时间1—00:54:00“冲孔发光字厂有浓烟冒出;

时间2—00:55:56浓烟伴随着火光;

时间3—00:57:17外部灯光停电(广告牌);

时间4—00:58:25存在喷火爆燃(易燃喷涂溶剂爆燃)现象。

位置2:运河路交叉路口南侧交通监控

时间1—00:55:56“冲孔发光字厂有小点火光闪烁,随后火势逐渐扩大;

时间2—01:00:13“冲孔发光字厂上部广告部位被烧穿。

3、调查访问情况:找到3名目击证人均证实冲孔发光字厂商铺内里面先起火。

4、物证鉴定(金属金相鉴定):对现场清理扒掘到的所有电气线路金属残留物,空调金属残留、电扇电机等,全部送到天津消防科研所,金属金相鉴定,鉴定结论为局部高温产生的熔痕。

5、公安刑侦部门尸体检验结论:2名死者全身体表碳化,双手呈拳斗姿势状,气管内有烟尘沉积,女性碳氧血红蛋白浓度67.2%,男性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2人均符合生前烧死特征。广陵公安局刑警大队经过2天的勘验和排查,排除了放火可能。

6、起火店铺使用情况:

经调查,双方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冲孔发光字厂”内部电气线路的敷设由租赁方进行了调整。

三、事故发生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火灾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1、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2名死者当晚住宿在商铺中,他们的用电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该商铺内存放了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而且当事人在一层的商铺中搭建了木质夹层,夹层内存放了大量生活用品(衣物),商铺内摆放了煤气罐、灶具、冰箱、冰柜等家用电器。

2、建筑消防设施欠缺。建筑本身防火分隔不到位,一层商铺与商铺之间使用双层纸面石膏板分隔,且没有分隔到顶,一层商铺处于连通状态是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的原因。缺少建筑消防设施,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商铺冲孔发光字厂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也没有配备移动灭火器,是当事人无法及时有效处置初期火灾的重要因素。

3、火灾荷载大。最先起火的商铺冲孔发光字厂装修装饰采用了大量可燃装饰材料,且经营和库房是合用的,设置了木质夹层,上下都有大量的易燃可燃物品,造成火势蔓延扩大迅速。

4、唯一的安全出口处安装的是电动卷帘门,阻碍逃生,延误灭火救援。其中一名死者有机会逃生,停电状态下无法从室内打开(手动装置常年不用且在室外)。火灾发生后,男性死者曾试图逃生,逃至门口处被钢制卷帘门困住,曾与外面人员试图打开卷帘门未能成功,后来被蔓延的火灾被烧死在门口处,后来的消防员必须使用特种器材破拆该卷帘门后才能进入内部。

四、事故责任和责任追究

1、王甫和、张国玉,作为冲孔发光字厂实际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涉嫌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已经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扬州兴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建筑的产权单位,未保持该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

1、扬州兴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和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曲江街道办事处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安全工作做实做细,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对于常见的习惯性的违法行为、消防安全隐患要能够发现,从而彻底的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3、全区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深入贯彻执行《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主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对沿街门店、出租房屋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地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