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3日11时许,位于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中惠街三巷10号的民房建设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施工工人站在脚手架上清洁外墙时,从八楼坠落至四楼阳台,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陈志坚,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东莞市长安镇人,系事故民房的业主,事故发生时在事故民房查看装修进度。

2.杨冬元,女,汉族,1971年12月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系事故民房外墙清洗工作的介绍人。

3.苏壮,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系事故民房建设工程的承接人。

4.黄秀梅,女,汉族,1980年1月出生,东莞市长安镇人,系业主陈志坚之妻,事故发生时在事故民房查看装修进度。

5.廖明华,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事故发生时在事故民房为加铺楼梯和门套石线测量数据。

6.季南,男,汉族,1988年3月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系事故民房外墙清洗工作的清洁工人。事故调查组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能查找到季南获得高处作业资格的有关信息。

(二)事故相关背景

     2019年5月13日9时20分,陈志坚通过电话联系找到杨冬元,请求其帮忙清洗外墙。大概过了半小时,杨冬元来到事故民房,简单向其介绍,清洗外墙的价格为每平方米2.5元,外墙清洗面积共约1500平方米。当日,杨冬元向陈志坚表示,自己不会民房外墙清洗,要介绍其他人来为其民房外墙进行清洗。

5月14日,杨冬元带季南到事故民房处,然后离开,季南就开始清洗外墙。由于陈志坚对民房外墙清洗工作不熟悉,因此,未对季南清洗外墙做任何具体的指示,只要求其清洗干净即可。

5月15日,季南又来到事故民房继续清洗外墙,陈志坚要求季南进一步清洗干净,并主动向其提出,将清洗价格提升至每平方米3元。

5月23日,外墙清洗工作基本完成,但是陈志坚检查发现还有部分地方未清洗干净。于是,陈志坚就同季南协商,先支付4500元,等脚手架拆网,将余下不干净的外墙部分清洗干净后,再另外加付500元。当日,陈志坚就微信转账4500元给季南。

7月30日,陈志坚直接联系到季南,要求其来清洗余下不干净的外墙部分,约定8月3日到事故民房清洗。

8月3日,季南在清洗外墙过程中坠楼身亡。

(三)事故民房建设工程的报备情况

2018年5月15日,事故民房建设工程在东莞市长安镇民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办理报建手续并通过了审批。2018年6月4日,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陈志坚签订《民房建设管理合同》。

(四)涉事竹脚手架情况

2018年8月18日,陈志坚将事故民房建设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苏壮承接施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内容包括民房主体建设、脚手架搭设等。

2018年8月下旬左右,苏壮组织施工人员开始搭设涉事的竹脚手架,并在当月开始投入使用,往后随着事故民房每建设主体多一层就加搭一层高度,直至2018年11月民房主体建设完毕,脚手架随即搭设完毕。

2019年5月左右,苏壮施工队的施工人员退场完毕,而苏壮留下来跟进一些民房建设的其他事项。事故发生时,苏壮因为有事回了广东化州老家,所以未在现场。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中惠街三巷10号民房建设工地上,占地面积为150.2㎡。事故民房共9层,高为26.8m,建筑面积为1351.8㎡。

目前,民房主体业已建成,当下处于外墙装修阶段,其四周布满竹脚手架(如图1所示),从二楼一直搭设到九楼。事故民房的结构是逢双层设置阳台,逢单层没有设置阳台,在离阳台边约0.2m处四周又设有一条高约0.2m、宽约0.4m的水泥槛。

1.竹脚手架情况。事故民房正面(即事故发生面)的竹脚手架采用挑梁式搭设(如图3所示),竹脚手架高度超过27m。剪刀撑未采用连续式剪刀撑架设,仅在脚手架外侧绑扎斜杆支撑(如图1红圈处所示;规范的剪刀撑设置见图2)。斜撑、抛撑、顶撑等构件不全,没有安装安全网,部分竹杆有枯脆和裂纹,作业层没有设置脚手板,部分立杆的搭接长度仅1.0m,绑扎只有3道,事发处内立杆至墙面距离约0.59m。季南使用的竹脚手架与《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的要求不相符。

2.季南起坠位置的认定。陈志坚在八楼阳台指认,季南事发时站在八楼外墙竹脚手架中部的横杆上对八楼檐边进行清洗(如图4所示),此处到八楼地面的高度约为1.5m,其站立的位置没有脚手板。事故民房八楼檐边有一条从八楼天台上往檐边下延伸的水管,长度在檐边下方约0.65m(如图5所示)。经对已清洗过的外墙(如图6左侧所示)和未清洗过的外墙(如图6右侧所示)进行比对,专家组推断,事故民房八楼檐边是季南清洗过的,因此,事发时季南所站立的位置为红圈处(如图4红圈处所示)。

3.季南坠落线路的认定。季南坠落过程要经过八楼、六楼的阳台,最后落有四楼的阳台边上。竹脚手架内侧与阳台边的间距因楼层不同而有差异(如图7红圈1处所示),八楼的竹脚手架内直杆到阳台边的间距为0.59m,六楼的竹脚手架内直杆到阳台边的间距为0.32m,四楼的竹脚手架内直杆到阳台边的间距为0.16m。由于阳台边有一条约0.2m的低边,而竹脚手架作业层与阳台之间又有落差,致使竹脚手架与阳台边的空隙更大(如图7红圈2处所示)。因此,专家组认定,季南从八楼的竹脚手架内侧与阳台边的空隙间坠落而下,死者季南的坠落高度约为13.5m。

图1 事故民房情况

图2剪刀撑的规范设置图

图3 事故民房正面采用挑梁式搭设的竹脚手架

图4 事发时季南所站立的位置

图5 八楼檐边有季南清洗使用的水管

图6 事故民房八楼檐边有季南清洗过的痕迹

图7 竹脚手架内侧与阳台边的空隙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3日11时20分,陈志坚、黄秀梅和廖明华在事故民房六楼看工人装修。突然响起“砰”一声,陈志坚、黄秀梅和廖明华发现有人坠楼落至四楼阳台,于是,马上跑到四楼阳台查看情况。

     到达四楼后,陈志坚、黄秀梅、廖明华看到季南头部以下的身躯都斜躺在阳台,头部悬空在阳台外,鼻和口都有出血。陈志坚抱住季南的肩膀,廖明华拉着季南的手,将其移动回来,让其平躺在阳台上。同时,黄秀梅拨打了120。

黄秀梅和廖明华到路口等待救护车。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并对伤者进行抢救。约10分钟后,医护人员宣布季南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过程

我镇接报事故后,各有关部门迅速行动赶赴现场,长安镇应急管理分局、公安分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以及沙头社区第一时间派员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并按有关程序上报事故情况。长安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要求各部门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陈志坚积极与死者季南的家属沟通协调,并对其进行安抚。2019年8月9日,陈志坚与死者季南的家属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陈志坚赔偿给死者季南的家属85万元。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季南,男,系事故民房外墙清洗工作的清洁工人。东莞港湾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季南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挫裂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8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劳动防护用品缺失。季南在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且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进行涉及高处作业的民房外墙清洗工作,从脚手架八楼坠落至民房四楼阳台。

2.竹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根据《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3.0.2、8.0.8、8.0.12的强制性规定,双排竹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4m,且应由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连墙件、剪刀撑、斜撑、抛撑、顶撑、扫地杆等杆件组成。然而,据专家组现场估算,事故现场的整个竹脚手架高度超过27m,剪刀撑、斜撑、抛撑、顶撑等构件不全,部分竹杆有枯脆和裂纹,作业层没有设置脚手板,部分立杆的搭接长度小于1.5m绑扎少于5道,事发处内立杆至墙面距离>0.5m等等。因此,竹脚手架不按规范搭设,直接影响季南在竹脚手架上作业的稳定性及安全性。

(二)间接原因

无证上岗。季南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合格的高处作业能力从事涉及高处作业的民房外墙清洗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安镇“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季南,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高处临边作业的能力,而盲目冒险从事涉及高处作业的民房外墙清洗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对于涉事民房竹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的问题,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陈志坚进行处理。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从业人员务必穿戴好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拒绝冒险作业。

(二)强化宣传教育。应急管理、住建等有关监管部门要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利用村(社区)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针对每个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对业主及施工组织者进行派发宣传单等宣传教育,同时,加强监管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务求切实加强广大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对相应作业的危险性认识和安全意识。

(三)确保持证上岗。高处作业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种作业,所有要从事高处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作业专业技能、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具备高处作业的资格、知识和能力,方可从事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