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报】副县长受责!安徽繁昌污水管网修复致3人死亡事故,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日前发布《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修复工程“2020.5.1”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1日11时左右,繁昌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处,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非开挖修复二期工程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5月2日成立了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修复工程“2020.5.1”较大事故调查组,并于当日正式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报告》披露的事故发生经过显示,2020年5月1日10时49分,井下水位已经达到清淤作业条件,孟某用水枪对井下进行管道冲洗清淤。10时58分,因水枪枪头位置不当需要调整,孟某在没有向管道通风、没有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没有系安全带和栓安全绳,仅穿戴防水衣和安全帽的情况下下井作业,随后晕倒。张某发现异常后,立即喊话呼救,发现孟某没有应答,随后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前提下下井施救,抱起孟某后晕倒。一旁的梁某发现孟某、张某晕倒后,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前提下下井施救并晕倒。整个事发过程持续约4分钟。最终三人全部不幸遇难。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施工救援人员盲目施救、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相关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报告》处理建议表明,对6名相关企业人员和2家涉事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繁昌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繁昌县城管局局长等5名公职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此外,《报告》还建议,繁昌县人民政府给予副县长鲁某某,县委常委、副县长杨某通报批评;责成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繁昌县城市管理局向繁昌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繁昌县人民政府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