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一起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27日10时17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西部启动区D-XB-10-03-A-04-2地块项目8号楼在浇筑屋面构造梁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搭设的8号楼屋面构造梁柱模板支架不合理,屋面构造梁存在偏心现象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屋面构造梁柱浇筑混凝土时,随着荷载越来越大,产生的偏心力矩也越来越大,引起斜立杆失稳导致模架向外倾覆倒塌。
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由高中未毕业且不具备任何相应执业资格和管理能力的项目经理助理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由小学文化程度且不具备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生产主管统筹;事后弄虚作假伪造专项施工方案应对调查;没有进行方案交底,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档案资料、施工方案审批表、施工日志等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等。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弄虚作假行为放任不管;对工程设计文件不熟悉等。未标注危大工程,未提出技术交代,甚至设计的屋面构造梁、柱不满足正常使用及抗震设计受力要求。未依规定完善危大工程监管,对施工、监理各方违法和失职行为放任不管。审图过程中也没有发现屋面构造梁施工涉及危大工程,没有发现屋面构架柱配筋设计不满足正常使用及抗震设计受力要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未依法履职。对施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现象失察;河源龙川“5·23”较大事故发生后,虽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迅速制定了《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但年中专项检查没有认真结合该通知精神落实重大隐患检查,专项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检查模板支撑等重点内容的情况下在检查表中全部勾记“已检查”,没有发现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更好服务企业,主动承担包括涉事工地在内的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巡查检查,但检查工作不到位,聘请的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函告行业主管部门,没有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建议2人追刑责、2人立案侦查、10名公职人员被处分。1、常某辉,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名义上是施工单位涉事工地项目经理助理,但实际上负责涉事工地的日常施工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2、刘某力,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监理单位监理部经理,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1、林某元,男,汉族,1980年月出生,群众,施工单位涉事工地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待其司法程序终结后,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其行政违法责任。2、吴某文,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涉事工地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待其司法程序终结后,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其行政违法责任。1.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有相关责任人员(7人)2.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3人)值得关注的是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聘请的建筑领域专家何满华(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上文提到),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群众。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何满华参加2020年6月17日对涉事工地开展专项检查(仅过去10天,6月27日事故发生),现场检查随意,没有按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发现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这一重大安全隐患。因此,何满华对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1、何满华,建筑领域专家,但事故调查报告有指出其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不知何故?资质应该就是所谓进入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库?建筑领域或安全生产专家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呢?2、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何满华对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原因应该是其现场检查随意,没有做相应的规范性检查,没有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因此,今后,安全生产专家尤其是现场检查专家要清楚明白自己肩上的重大责任,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不能随随意意,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另外,还一定需要有发现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的“火眼金睛”。否则,没有这金刚钻,可能不应该去揽这瓷器活。不是闹着玩的。3、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负有事故直接责任的何满华,进行批评教育。既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那批评教育就是最轻的行政处分。应该是事故调查组考虑到其他因素(包括是第三方、政府聘请等等),其中一定考虑到这是一起3死1伤刚到起步基准的较大事故,事故后果不算是特别严重。如果不幸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事故直接责任的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可能仅受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的。应该是轻者罚款,重者锒铛入狱。因此,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尤其是现场检查专家,必须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如履薄冰,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