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港镇江苏柯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9日14时左右,江苏柯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力公司”)染整车间屋顶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张家港市安监局、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1.柯力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8日,驻所为张家港市金港镇袁家桥村肖家庄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绪刚,注册资本:3300万元整,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柯力公司分二个厂区,一处位于金港镇袁家桥村肖家庄片,一处为染整分厂,位于塍杨路38号。
  2.周明红,自然人,承接柯力公司屋顶维修业务。
  3.业务发包情况:柯力公司将染色车间屋顶维修业务发包给周明红,双方未签订屋顶维修作业承包合同,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4.事故地点:柯力公司染整分厂染色车间东南侧。
  5.现场勘验情况:柯力公司染整分厂东南侧两墙之间搭设有彩钢瓦棚,长度11米,宽2.5米,高度6.47米,棚顶部距东墙5.7米处铺设有1米宽的透明塑料瓦,塑料瓦有一处30厘米×30厘米孔洞,孔洞边缘塑料瓦折断垂下。孔洞下方地面有一黑色衣服,衣服上面盖有一纸板,纸板下面有一摊血迹,血迹东北方向水泥柱处是一红色安全帽。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1月9日7时,周明红带领陈某某、许世朝、葛本伍等10人到柯力公司染整分厂染整车间进行维修屋顶作业。其中陈某某在地面进行现场管理,许世朝、葛本伍等9人到彩钢棚顶部拆换彩钢瓦。
  14时左右,陈某某到屋顶查看施工情况,当其行走至屋顶透明塑料瓦处时,踩穿透明塑料瓦,当即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6.47米)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将陈某某送金港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陈某某,为周明红雇佣工人,男,1947年9月生,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1.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彩钢瓦棚顶部行走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彩钢棚透明塑料瓦强度较差,当作业人员踩在其上时,踩穿透明塑料瓦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的间接原因:柯力公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承包工程的周明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3.事故性质: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陈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彩钢棚顶部行走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陈某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柯力公司安全科长蒋海德,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蒋海德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柯力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个体包工头周明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接屋顶维修作业,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雇佣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周明红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明红依法立案侦查。
  4.柯力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严,对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柯力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对该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柯力公司必须深刻吸取“1.9”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严格审核外协单位的作业资质,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入厂作业。
  2.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