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高新区太仓市智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8.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12时左右,位于昆山高新区丽淞路底西侧的太仓市智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场地上,一辆货车(苏EMF185)在进行货物装卸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后经送昆山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市公安局、昆山市高新区相关部门展开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确保社会稳定,目前善后赔偿正在进行民事诉讼。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昆山高新区安环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昆山高新区安环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8.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名称:朱延清、毛洪生
2.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8月4日12时左右
3.事故发生地点:昆山高新区丽淞路底西侧,太仓市智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场地
4.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6.伤亡人员概况: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籍贯 | 工种 | 伤亡情况 |
朱延清 | 34 | 男 | 江苏昆山 | 死亡 | |
毛洪生 | 55 | 男 | 江苏昆山 | 司机 | 死亡 |
二、事故经过
2016年8月4日上午朱延清雇佣货车车主毛洪生,由毛洪生驾驶车牌号为苏EMF815的货车来到了位于昆山高新区丽淞路底西侧的太仓市智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内,使用太仓市智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地磅称重后准备将货车上的部分金属管及钢板卸下并装载到另一辆货车上。
2016年8月4日12时左右,朱延清、毛洪生准备将货车(车牌号为苏EMF815)上的金属管及钢板先卸下,当毛洪生将固定金属管及钢板的绳子解开时,车上的金属管及钢板滑落并压住朱延清及毛洪生,毛洪生当场死亡,朱延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朱延清、毛洪生在未确定货车上的金属管及钢板是否固定牢的情况下,将固定金属管及钢板的绳子解开,车上的金属管及钢板滑落并压住朱延清及毛洪生。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昆山高新区太仓市智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8.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对风险的预见不足、操作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朱延清、毛洪生在未确定货车上的金属管及钢板是否固定牢的情况下,将固定金属管及钢板的绳子解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朱延清、毛洪生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朱延清、毛洪生相关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进行货物装卸时,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安全防护,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昆山高新区太仓市智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昆山分公司“8.4”物体打击事故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