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顶无护栏,落石伤人!重庆市鑫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5.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12日20时30分许,重庆市鑫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忠公司)在进行大渡口区湾塘道路工程清表平场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乡建委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鑫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1055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海生;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3日;营业期限至:2024年09月10日;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三村21号6-4号;经营范围: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抹灰作业劳务分包;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壹级(凭资质证承接业务)。安全生产许可证:(渝)JZ安许证字〔2005〕001401—0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5月12日 20时30分许,鑫忠公司在进行大渡口区湾塘道路工程清表平场作业时,因下雨积水施工主道路通行难度较大,其驾驶员李米沙等人驾驶渣土运输车至紧邻横一路高陡边坡南侧小路行驶,发现小路上有落石挡住了行驶路线。李米沙等人下车查看,为便于车辆通行,李米沙等人进入高陡边坡下方危险作业区域把挡住车前行的落石搬走,现场管理人员戴富全未及时进行制止且参与一起搬走落石。在搬走落石的过程中,高陡边坡上有石头坠落,李米沙躲闪不及被坠落的石头击中背部。鑫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戴富全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公司人员开展了紧急救援。120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抢救无效确认李米沙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城乡建委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鑫忠公司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并积极参与事故处置和善后赔偿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

李米沙,男,51岁,户籍地址:贵州省清镇市电建二公司,身份证号码:522525196706097779,伤害程度: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横一路高陡边坡坡顶(高度30米以上)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4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确认其完好,方可进行施工。”、“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之规定。

2.横一路高陡边坡有落石掉落,现场勘查发现高边坡底脚基础由于长期碎石的掉落已经形成一个小的斜坡,且道路两侧均有从高边坡上滚落石块的痕迹。

3.李米沙等人在危险源辨识不清的状态下,擅自进入横一路高陡边坡下方危险区域搬走落石,违反公司《土石方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人车通行;5、坡面上的操作人员对松动的土石块等危险物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鑫忠公司未及时消除横一路高陡边坡坡顶临边未安装防护栏杆、栏板或安全网和边坡落石掉落的安全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2.鑫忠公司未严格督促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李米沙等人违章进入危险作业区域搬走挡住车前行的落石。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鑫忠公司。未及时消除横一路高陡边坡坡顶临边未安装防护栏杆、栏板或安全网和边坡落石掉落的安全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未严格督促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次事故中李米沙等人违章进入危险区域搬走挡住车前行的落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鑫忠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李米沙,鑫忠公司渣土运输车驾驶员。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进入横一路高陡边坡作业区域搬走挡住车前行的落石,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舒海生,鑫忠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大渡口区湾塘道路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建议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苏承明,鑫忠公司大渡口区湾塘道路工程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消除横一路高陡边坡坡顶临边未安装防护栏杆、栏板或安全网和边坡落石掉落的安全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未严格督促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鑫忠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张建新,鑫忠公司大渡口区湾塘道路工程安全员。未及时消除横一路高陡边坡坡顶临边未安装防护栏杆、栏板或安全网和边坡落石掉落的安全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未严格督促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鑫忠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戴富全,鑫忠公司大渡口区湾塘道路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督促李米沙等人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制止李米沙等人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并搬走落石的违章行为,自身也参与违章搬走落石,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鑫忠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其他意见。

1.李米沙是此次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其余责任人员在此次事故中无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虽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到位,但其违法行为与李米沙死亡结果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区城乡建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科室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全区在建建筑工地进行了安全监管,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区城乡建委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鑫忠公司要严格按照规范设置高陡边坡作业区域临边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鑫忠公司要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进行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三)鑫忠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风险分析,切实查找弥补安全管理漏洞。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议由区城乡建委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