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事故个人处罚决定书(虞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厦湖 )应急罚〔2020〕26号
被处罚人:虞磊 性别:男 年龄:33岁
身份证号码:略
户籍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别桥村委小舍头村6号
个人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南山小区
工作单位:上海叶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251217923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7月21日22时许,象屿保税区二期港中路与港兴一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作业亡人事故。渔港西路、高崎村、鳌山路、厦鼓码头排海口污水整治EPC项目(以下简称渔港EPC项目)溯源排查业务施工的两名工人罗明杰、杨佐安是在下井作业过程中,因污水检查井内吸入高浓度甲烷,导致昏迷失去行为后溺水身亡。虞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违法证据:证据一,事故调查组作出的湖里区“7·21”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和湖里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批复书(厦湖府〔2020〕161号);证据二,本机关对虞磊等19人的询问笔录28份;证据三,公安机关对王一维等3人询问笔录复印件5份;证据四,公安机关提供的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录像1份;证据五,本机关提取的各类图片资料35份;证据六,本机关委托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事故地点污水检查井内有限空间气体成份的技术检测报告1份;证据七,厦门中山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2份。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湖应急罚告〔2020〕26号)。虞磊自2020年12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已过了3个工作日,无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虞磊作为上海叶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渔港片区片区长,对下属班组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全过程做好现场检查和旁站,导致发生有限空间亡人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虞磊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湖里支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43-47号,账号:8761022201000119,户名: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里区人民政府或者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里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