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6·26”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6 月 26 日 6 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以下简称潘三煤矿)1652(3)轨道顺槽发生冒顶,19 人被困;经矿组织抢险救援,9 时 46 分,19 人脱险。抢险救援过程中,8 时 50 分左右,冒顶区域外侧巷道顶板突然垮落,2 名抢险救援人员被埋;6 月 29 日 2 时 39 分,确认 2 名抢险救援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327.26 万元。事故发生后,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李国英做出批示,要求尽最大努力,尽一切办法,科学施救,全力施救;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邓向阳批示要求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批示要求在防止发生次生冒顶的同时,防止发生瓦斯事故,要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救援安全。接事故报告后,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能源局及淮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有关人员立即赶赴潘三煤矿,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批示要求,指导抢险救援,督促矿井制定并落实抢险救援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淮南监察分局)、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相 关人员接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潘三煤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0 年 6 月 29 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安徽省能源局、淮南监察分局、淮南市应急管理局、淮南市公安局、淮南市总工会成立潘三煤矿“6·26”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淮南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 5 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抽样检测、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集团;因企业改制,2018 年 5 月更名为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名仍使用),为安徽省国有煤矿企业,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人事部)、党委工作部、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等 10 个职能部门,其中,安全环保部负责牵头制定淮南矿业集团年度安全目标和考核政策、重大风险识别应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单位专家评估会诊等安全监管工作。淮南矿业集团煤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分公司)成立后,淮南矿业集团将所属淮南矿区 9 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5610 万吨/年)的安全监管、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下放至煤业分公司。煤业分公司于 2019 年 2 月成立,为淮南矿业集团所属分公司。煤业分公司配备党委书记、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等领导班子成9人,设置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人事部)、计划经营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通防地质技术部、机电运输装备部、资源环保部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矿井概况潘三煤矿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隶属煤业分公司。井田东西走向长 9.6km,南北倾向宽 5.8km,面积 54.3km2。1979 年 6 月开工建设,1992 年 11 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Mt/a;2017 年,经改扩建后核定生产能力 5.0 Mt/a。2019 年产量 352 万吨,2020 年计划产量 320 万吨。矿井采用立井、主要石门及分组集中大巷开拓,分两个水平,一水平标高-650m,-810m 设有辅助水平;二水平标高-817m。采掘活动分布在一水平东四采区、西一采区、西三 采区(自上而下划分为上部、中部、下部采区)和二水平东一采区,西三中部采区为 13-1、11-2 煤层联合布置。事故发生时,矿井共有 1672(1)等 3 个采煤工作面,1652(3)轨道顺槽、运输顺槽等 15 个掘进工作面。矿井配备了矿长、书记、总工程师、掘进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了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调度所、机电运输管理办公室、通风防突科、地质测量科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属掘进二区在册人员 356 人,设区长、书记、4 名副区长、2 名技术主管、2 名技术员,下设掘进 203、205 队等4 个生产队和一个机电队。

  (三)矿井证照情况矿井证照齐全有效,为合法生产矿井。

  (四)事故地点概况发生事故地点位于 1652(3)轨道顺槽测量点 V7 点至 V9 点之间,距轨道顺槽提料斜巷上平点 128m。冒顶段长度 24.6m, 该处施工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7 日至 10 日。1652(3)工作面为矿井西三中部采区 13-1 煤层首采工作面,煤厚 2.18~4.75m,均厚 3.76m,平均倾角 20°。工作面直接顶由泥岩、13-2 煤、砂质泥岩等组成,总厚 3.0~14.55m, 均厚 6.53m;老顶为粉砂岩,厚度 1~11.05m,均厚 2.53m; 直接底为泥岩,厚度 4.1~5.35m,均厚 5.0m。西三中部采区采用开采下保护层 11-2 煤保护 13-1 煤。1652(3)工作面轨道顺槽北侧平面内错 1662(1)工作面 32.5m,南侧距1672(1)回采工作面平面距离 215.5m,下距 1662(1) 采空区平均距离 75.6m。巷道支护形式为锚索网全长锚固支护,顶部锚杆间排距 750mm×1000mm,每排 7 根,锚杆规格为Ф22mm×2400mm;顶部锚索(中空注浆)间排距1200mm×1000mm,每排3 根,锚索规格Ф22mm×6300mm;帮部锚杆间排距 800mm×1000mm,每排 4 根,锚杆规格为Ф 22mm×2400mm。2020 年 3 月,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提交了1652(3)轨道顺槽正式支护设计报告,支护参数与初始设计 相比无变化。1652(3)轨道顺槽由掘进 205 队负责施工,设计长度1168m,采用锚索网全长锚固支护,梯形断面,巷道上宽 5000 mm、下宽 5400mm、高 3300mm,断面积 17.16m2。《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批准,巷道于 2 月 12 日开始掘进。按作业规程要求,从提料斜巷上平点往里 100m 范围巷道按顶部锚杆间排距 750mm×800mm、锚索间排距 1200mm×800mm 施工,100m 后作业规程复审变更为按顶部锚杆间排距 750mm×1000mm、锚索间排距 1200mm× 1000mm 施工,截至 6 月 26 日累计掘进 968m。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 6 月 26 日 6 时,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二区跟班副区长胡晓波发现风筒无风,打电话向局部通风机司机询问情况,局部通风机司机回答通风机运转正常;胡晓波立即安排当班安监员方心龙向外查看情况,自己组织工作面作业人员撤离。当人员撤至 1#避难硐室(距离冒顶处里口约 230m)后,方心龙回来汇报距迎头 800m 左右巷道冒顶,随即胡晓波向矿调度汇报冒顶情况并按调度指令组织人员 外撤。6 时 28 分,胡晓波和方心龙等 19 名人员撤离至冒顶处,发现人员通过困难,便在冒顶区域里侧架设 1 个木垛, 对冒顶区域里侧巷道进行加固。木垛架好后,19 名人员退回至 1#避难硐室,并再次向调度汇报相关情况,请求救援。6 时 10 分左右,矿长张锤金接到调度关于冒顶的电话汇报,立即赶到调度所,与通风副总工程师尹家祥等紧急磋商,并带领董善保、尹家祥、掘进副矿长(兼掘进副总工程师)张跃怀、技术科长胡伟、调度所副所长谢矿等到达现场。掘进 205 队队长杨维豹、掘进 203队副队长耿强军及掘进 205 队早班职工相继到达现场。张锤金等人查看情况后,商定在冒顶区域外侧巷道架设 2 个木垛加强支护,维护救援通道。张锤金指挥人员拆除轨道枕木、调配支护材料进行巷道支护,尹家祥、耿强军负责架设木垛,张跃怀、杨维豹等人负责运料。8 时左右,在冒顶区域外侧架设第二个木垛时,张跃怀观察顶板情况,认为冒顶区域上部空间人员可以通过,便和杨维豹穿过冒顶区域进入里段巷道。张跃怀、杨维豹进入里段巷道后,带领 19 名被困人员向外撤离,至冒顶区域前, 张跃怀安排胡晓波组织职工间隔 5m 左右有序穿过冒顶区域。第一名职工张虎、第二名职工刘跃相继撤出冒顶区域。8 时50 分左右,第三名职工任克平撤离时,原冒顶区域外侧巷道顶板突然垮落,任克平随即退回到里段巷道。此时,正在顶板垮落区域指挥架设第二个木垛的张锤金及其他抢险救援人员迅速撤离。位于巷道里侧的张跃怀立即停止被困人员向外撤离,安排在冒顶区域里侧巷道再架设 1 个木垛维护顶板。木垛施工完成后,张跃怀安排杨维豹带领其他人员原地等待,自己和胡晓波回到 1#避难硐室准备向矿调度汇报情况,发现通讯中断。期间,杨维豹等人等待一段时间后,冒顶区域未再发生冒顶,认为顶板已稳定,便向外 撤离。9 时 46分,张跃怀、胡晓波回到人员等待处,发现其他人员已撤离,随即撤离出来。撤离后清点人员时,发现负责架设木垛的 2 名抢险救援人员尹家祥、耿强军失联。

  (二)事故报告经过6 月 26 日 6 时,潘三煤矿调度员朱云鹏接到掘进二区跟班副区长胡晓波电话汇报井下发生冒顶,调度员邓忠钢随即电话向矿长张锤金等矿领导汇报。张锤金赶到调度所了解情况后,与董善保和尹家祥等下井查看。8 时 25 分,矿党委书记沈景钊接汇报赶到调度所后,安排调度员王文平向煤业分公司调度汇报并请求淮南矿业集团救护大队支援。煤业分公司调度员方恒接汇报后,立即向煤业分公司总值班领导和淮南矿业集团总值班领导汇报。8 时 55 分,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淮南矿业集团救护大队出动报告,随即电话向淮南监察分局值班人员了解情况。9时,淮南监察分局值班人员电话向潘三煤矿调度询问情况,得知发生涉险事故后,应急值守带班领导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潘三煤矿。10时7分,潘三煤矿确认 2 名抢险救援人员失联后,调度员正式向淮南监察分局值班人员汇报了相关情况。

  (三)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6 月 26 日 6 时,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作业人员发现风筒无风,胡晓波立即安排查找原因,组织人员撤至避难硐室。在发现距迎头 800m 左右处巷道冒顶后,向调度汇报并按调度指令向外撤离。6 时 28 分,被困人员在冒顶区域里侧架设 1 个木垛,对顶板进行加固。木垛架好后,人员撤至避难硐室等待救援。张锤金等人到达现场后,立即在冒顶区域外侧架设木垛,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尹家祥、耿强军负责架设木垛,其他人 员负责运料。冒顶区域外侧第一个木垛架设完成后,张跃怀、杨维豹进入里侧巷道,安排被困人员撤离。8 时 50 分左右,2 名被困人员撤出后,冒顶区域外侧巷道顶板突然垮落,外侧抢险救援人员迅速撤离,里侧其余被困人员停止撤离,在冒顶区域里侧架设第二个木垛维护顶板。冒落区域顶板稳定后,9 时 46 分,位于里段巷道的张跃怀等 19 名人员全部撤出。清点人员发现参与抢险救援的尹家祥和耿强军失联。淮南矿业集团负责人接事故报告赶到潘三煤矿后,成立了以董事长、总经理任总指挥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下,潘三煤矿及淮南矿业集团救护大队自冒顶区域向外开始架设单体支柱、工字钢挑棚和木垛、使用超前掩护钢梁、补打锚杆锚索等加固巷道和顶板,截断胶带机、另安设机尾恢复皮带运输系统等实施抢险救援。6 月 29日 2 时 39 分,2 名失联人员找到,确认遇难,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 冒顶区域外边缘距 1652(3)轨道顺槽提料斜巷上平点128m,距 3 月 7 日突出危险性预测基点 7m。冒落区域外侧巷道左帮(沿掘进方向左帮,以下简称左帮)高 2.9m,右帮高3.1m。

  2.冒顶区域总长度约 24.6m,未清理段长约 15m,已清理加固段长 9.6 m ,冒落高度约 4.2m,呈弧顶状,冒顶区域顶部悬挂有3 排破断的锚索,约有 4/5 以上的断锚索顶端仍位于岩石中;冒顶区域左帮侧顶板可见 13-2煤。现场随顶板冒落的锚杆未发现破断现象,锚杆锚固段整体冒落,捡出的部分锚杆全长粘结有锚固剂;大部分锚索破断长度距锚索尾端约 2.5m 左右 ,与锚杆锚固深度基本一致,锚索钢丝破断形态呈颈缩状,断口呈梅花状。

  3.自冒顶区域外侧 30m 范围内巷道顶部锚杆间排距750mm×1000mm,每排 7 根,锚索间排距 1200mm×1000mm, 每排 3 根;帮部锚杆间排距 800 mm×1000mm,每排 4 根,铺设菱形金属网,金属网压茬 100 mm。冒顶区域 30m 以外巷道顶部锚杆间排距 750mm×800mm,每排 7 根,锚索间间排距1200mm×800mm,每排 3 根;帮部锚杆间排距 750mm×800mm,每排 4 根。

  4. 巷道自轨道顺槽提料斜巷上平点开始,0~82m 段巷道跟 13-2 煤顶板掘进,82m 至冒顶区域外缘巷道跟 13-1 煤顶板掘进。

  5.自轨道顺槽提料斜巷上平点至冒顶区域外侧巷道内设置有 1#、2#、3#等 3 组矿压监测测站(间距 50m),3#测站距冒落区域外边缘 33m。测站观测牌板记录最后观测日期为6 月 24 日,其中:3#测站总离层值 70mm,锚索载荷 130kN, 两帮最大移近量 530mm,顶底板最大移近量 740mm;2#测站总离层值 30mm,锚索载荷 100kN,两帮最大移近量 370mm,顶底板最大移近量 330mm;1#测站总离层值 50mm,锚索载荷220kN,两帮最大移近量 300mm,顶底板最大移近量 420m。

  (二)事故技术分析

  1.冒顶段巷道埋深 680m,地应力水平分量主应力量值平均为 27.24MPa,与冒顶巷道夹角 63.7°。由此分析认定,冒顶区域处于深部高水平应力区域。

  2.巷道位于下保护层11-2 煤 1662(1)工作面采空区上方, 下距采空区平均距离 75.6m,南侧距 1672(1)回采工作面平面距离 215.5m。由此分析认定,巷道受下保护层采后影响。

  3.巷道直接顶由泥岩、13-2 煤、砂质泥岩、薄层砂岩、破碎带、炭质泥岩、煤线等组成,个别钻孔显示直接顶累计厚度达

  14m,且变化较大。事故点附近巷道跟 13-1 煤顶板掘进,左帮破顶 800mm。顶板由下向上依次为 2m 砂质泥岩、1m 炭质泥岩、0.4m 砂质泥岩、0.5m 煤线、粉细砂岩,锚杆根部位于炭质泥岩层位内,锚索根部位于粉细砂岩层位。由此分析认定,冒顶区域巷道为复合顶板,整体稳定性差、强度低。

  4.矿压观测资料显示,冒顶巷道里侧距冒顶区域里侧边缘 47.5m 的 4#测站,6 月 24 日观测的总离层值 60mm,两帮移近量 630mm,顶底板移近量 950mm; 冒顶巷道里侧距冒顶区域外侧边缘 33.8m 的 3#测站总离层值 70mm,锚索载荷130kN,两帮最大移近量 530mm,顶底板最大移近量 740mm。结合现场勘查数据,冒顶段前后 100m 范围内巷道顶板离层量最大 70mm,两帮移近量最大 630mm,顶底板移近量最大950mm,帮部移近量大; 3#测站顶板锚索载荷观测值自 3 月5 日至 5 月 12 日一直稳定在初始读数 70kN,5 月 19 日由 70kN 增大到 90kN,6 月 16 日增大到 130kN,锚索载荷增大加快。由此分析认定,巷道冒顶区域前后 100m 范围内矿压显现强。

  5.现场勘查发现,巷道顶板自粉细砂岩以下整体冒落,冒落区域中发现的锚杆形态基本完好:锚索断裂位置与锚杆锚固段上缘接近,锚索钢丝破断形态呈颈缩状,断口呈梅花状,属于典型的拉破断。由此分析认定,锚杆锚固段围岩结构失稳,锚索为拉破断。

  6.经查阅巷道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和调查相关人员,事故段巷道施工质量检查均为合格。

  7.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型号锚索、锚杆、锚梁、钢带等支护材料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检测,检测结果均合格。

  8.2020年 1-4 月,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武汉城内人员不能外出,巷道支护设计单位在巷道掘进期间不能到现场监测,不定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矿井了解情况。矿井提供了试验段巷道监测数据,设计单位通过监测数据判断支护体系满足正常地质条件巷道围岩稳定控制要求。综上分析,冒顶巷道直接顶板为泥岩、砂质泥岩、薄层砂岩、炭质泥岩、煤线等组成的复合顶板,整体稳定性差、强度低,受深部高水平地应力和下保护层采空区影响,矿压显现强烈,锚杆锚固段围岩结构失稳,锚索被拉断,导致冒顶。

  (三)事故类型经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顶板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7.26 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高地应力复合顶板条件下矿压显现强烈造成煤巷锚杆 锚固段围岩结构失稳,锚索断裂,导致顶板冒落;抢险救援时,冒顶区域外侧巷道顶板突然垮落,2 名抢险救援人员被埋压。

  2.间接原因

  (1)应急处置不当发生冒顶堵人险情后,未严格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事故信息(6 时发生冒顶,8 时 25 分报告淮南矿业集团)。组织井下现场救援时,对维护救援通道、加固顶板过程中顶板二次冒落的风险辨识不足。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位于巷道冒顶区域前后 100m 范围内的巷道帮部移近量超过规定(3#矿压监测测站 6 月 9 日两帮移近量观测值达530 mm;4#矿压监测测站 4 月 30 日两帮移近量观测值达 530mm,6 月 16 日达 630mm),未按《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对巷道进行加固; 3#矿压监测测站自 5 月12 日至 6 月 16 日顶板锚索载荷观测值增大趋势加快,未引起足够重视。 落实 5 月 20 日煤业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关于潘三矿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函告》(煤生技函﹝2020)56 号)不到位,未按函告要求对后方巷道采取帮部注浆加固措施。

  (3)技术管理不到位以《1652(3)轨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审批代替 1652(3)轨道顺槽支护设计批准。支护设计审查不严格,未发现支护设计中存在的缺陷《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上报事故信息。《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安全畅通。《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七章第四节:锚杆支护巷道当帮部移近量超过 500mm 以上时须补打锚杆进行加固,必要时要施工锚索或套棚(套棚措施另行编制)进行加固。《潘三矿锚杆支护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矿技﹝2019)148 号):锚杆支护设计方案和变更方案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4) 监督管理不到位煤业分公司对矿落实《关于潘三矿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函告》要求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巷道顶板管理不到位、冒顶后救援处置不当导致救援人员遇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杨维豹,中共党员,掘进二区 205 队队长,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205 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冒顶段巷道两帮移近量超过《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未对巷道进行加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建议潘三煤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2.薛敬德,中共党员,掘进二区 205 队党支部书记,会同队长一同抓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冒顶段巷道两帮移近量超过初始支护设计(锚杆(索)排距为1000 mm)实施段实际施工时排距为800mm,正式支护设计(锚杆(索)排距为1000 mm)按锚杆(索)排距 800mm 矿压监测的信息反馈进行。按排距 1000 mm 施工后,未及时重新观察实验数据,未对支护效果进行验证。支护设计进行数值模拟时未考虑 1652(3)轨道顺槽下方 11-2 煤工作面开采影响。《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煤岩巷(掘开)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3 条: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有关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 4 条: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掌握施工规格质量, 注意顶板、支护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煤岩巷(掘开)队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4 条: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和掌握安全质量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处理。《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未对巷道进行加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建议潘三煤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3.胡晓波,中共党员,掘进二区技术副区长,协助区长抓好技术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技术工作负责。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关于“锚杆支护巷道当帮部移近量超过 500mm 以上时须补打锚杆进行加固,必要时要施工锚索或套棚进行加固”的规定;对 3#测站自 5 月 12 日至 6 月 16 日顶板锚索载荷观测值增大加快的趋势未引起足够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黄友昌,中共党员,掘进二区安全副区长,协助区长抓好全区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两帮移近量超过《1652(3)轨道顺 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进行加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王三军,中共党员,掘进二区党总支书记,按照《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煤岩巷(掘开)技术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2 条:熟悉并掌握全队各施工地点作业规程(措施);了解顶板现场安全基本情况,并对照规程(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煤岩巷(掘开)安全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2 条:熟悉并掌握全队各施工地点作业规程(措施);了解顶板现场安全基本情况;第 4 条: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会同区长一同抓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执行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6. 乔峰邦,中共党员,掘进二区区长,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两帮移近量超过《1652(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进行加固,对 3#测站自 5 月 12 日至 6 月 16 日顶板锚索载荷观测值增大加快的趋势未引起足够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7.段昌晨,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高级主管(原分管副科长),履行掘进、开拓安全技术管理职责。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支护设计审查不严格,未发现支护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煤岩巷(掘开)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2 条:会同区长一同抓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第 4 条:监督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风险预警防控、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等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煤岩巷(掘开)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2 条:了解和熟悉各施工地点的地质、顶板情况;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及各种安全措施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掘开)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4 条:负责制定、会审掘进工作面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优化技术方案,提高措施针对性。

  8.张跃怀,中共党员,掘进副矿长兼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掘进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支护设计审查不严格,未发现支护设计中存在的缺陷,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掘进副矿长职务处分。

  9.张定前,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隐患排查治理 监督不到位,未监督严格落实煤业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关于潘三矿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函告》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陈建,中共党员,煤业分公司通防地质技术部副部长,冒顶区域巷道施工期间任潘三煤矿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以《1652(3)轨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审批代替 1652(3)轨道顺槽支护设计批准;支护设计审查不严格,未发现支护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3 条:定期组织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按照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排查掘开工作面安全隐患及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负责落实掘进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3 条:参与组织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 1 次,排查掘进系统安全隐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负责落实掘进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口内生产单位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第 7 条:负责根据矿井生产实际选择掘进施工工艺、巷道支护方式、并按要求组织生产制定掘进工作面拨门、贯通、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5 条:定期组织矿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矿井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负责组织安全动态检查;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11 条:组织编制矿井各类地质报告;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11.沈景钊,中共党员,潘三煤矿党委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张锤金,中共党员,潘三煤矿矿长,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冒顶区域巷道施工时未上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总指挥。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应急 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3.李伦,中共党员,煤业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负责煤巷掘进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矿落实《关于潘三矿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函告》要求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潘三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10 条: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三条: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潘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3 月)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8 条第(2)项: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煤业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淮矿煤业安﹝2020﹞63 号)生产部副部长(分管煤巷)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6 条:组织开展采、掘、修、安拆顶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落实情况。规定,建议处 50 万元罚款;发生冒顶较大涉险事故后,未按规定在 1 小时内报告,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 15 万元罚款。

  2.煤业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成向淮南矿业集团做出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规范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煤矿发生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后,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科学施救,严防救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二)加强深部高应力复合顶板条件巷道支护技术研究和基础工作。深入开展深部多煤层开采岩层移动与矿山压力、复合顶板煤巷支护机理与关键技术研究;加强锚杆支护设计前现场调查和围岩地质力学评估,查清巷道工程地质条件和 生产条件,合理测定、分析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完善巷道围岩地质力学评估与围岩稳定性分类,提高复合顶板条件下巷道掘进期间顶板岩性探查精度,为深部高应力复合顶板条件 下煤巷锚杆支护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锚杆支护设计管理。锚杆支护设计应充分考虑邻近工作面开采和深部高水平地应力影响,严格按照《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关于“初始设计-矿压监测-信息反馈-正式设计”程序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支护参数,及时 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支护设计审查,锚杆支护设计应按规定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四)加强锚杆支护巷道矿压监测与分析。推广应用在线监测等先进矿压监测技术,根据围岩条件合理布置矿压监测测站。及时监测分析顶板离层量、两帮移近量、顶底板移近量、锚杆(索)载荷等数据,发现异常及时修改支护设计, 采取调整支护参数、改变支护形式等措施。

  (五)强化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落实。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顶板离层量、两帮移近量、顶底板移近量、锚杆(索)载荷超过规定和矿压显现强烈的巷道,及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煤业分公司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切实掌握矿井隐患整改情况,督促矿井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做到闭合管理。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淮南矿业集团、煤业分公司、煤矿三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举一反三,强化应急处置、顶板安全管理,强化事故警示教育,有效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