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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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21-11-29 15:50:21
2021 年 1 月 10 日 13 时 13 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以下简称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22 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1 人获救,10人死亡,1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 6847.33 万元。
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孙春兰、刘鹤副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也相继作出批示,对事故救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黄明书记、宋元明副部长等领导多次通过视频连线,指导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带领工作组火速赶赴现场,调派救援队伍提供有力支援。山东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刘家义书记、李干杰省长第一时间作出安排,要求迅速成立省市县一体化现场救援指挥部,不惜一切代价,穷尽一切手段,抢夺救援时间,全力以赴救人,坚持科学施救、安全施救,严防发生次生灾害,并先后 4 次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省委常委、秘书长刘强和副省长汲斌昌连夜赶赴现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书坚立即从外地赶赴现场,迅即组织现场救援。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1 月 14 日,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自然资源厅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派员参加的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特邀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国内爆破、防火、粉尘爆炸、采矿、机电、水文地质等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专家组顾问。省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问责调查专门工作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1 月 27 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1 月 28 日,应急管理部指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锦生带领督导组赴栖霞市督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事故迟报瞒报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的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贾巧遇。经营范围:矿山开采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等。公司董事长高燕玲,董事兼总经理贾巧遇(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派驻)。经穿透折算,股权构成:李继宁持有 21.44%,高燕玲(李继宁妻子)持有 27.71%,招金矿业持有 34.85%,核工业 273 地质大队持有 15%(由职工肖翔代持),安盛国际持有 1%。
2.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笏山金矿巷道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肖云骞。经营范围:矿山井巷、隧道等。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编号为 D233043540,有效期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持有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四级资质,编号为 3300001300283,有效期 2019 年 9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持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FM 安许证字〔2018〕0CJ023,许可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 201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在笏山金矿设项目部,授权委托吴宗形(项目部经理)主持笏山金矿采选 50 万吨/年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及工程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混合井日常管理由吴宗形负责,回风井日常管理由其父吴荣松负责。
3.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盛工程公司)。笏山金矿零星工程承揽单位,法定代表人:刘雪芹。经营范围:管道、机电设备施工、安装;机电设备批发、零售等(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4.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笏山金矿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建良。经营范围:矿山工程监理,承揽其它专业矿山建设的工程监理和民用工程监理业务等(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9年 8 月 1 日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1004743),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1 日。
5.栖霞市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爆破公司)。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合同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经营范围:爆破设计、爆破施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 年 8 月 7 日取得山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3700001300454),资质等级为四级,从业范围为施工设计,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7 日。
6.栖霞市安达民爆物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民爆公司)。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春祥。经营范围:销售民爆物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 年 9 月 30 日取得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编号:鲁 MB 销许证字-〔17〕),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
7.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矿业公司)。笏山金矿建设合同主导单位,法定代表人:翁占斌。经营范围:黄金探矿、采矿(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黄金选矿、氰冶及副产品加工销售;矿山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技术推广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普通货运(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 12 月 30 日取得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 FM 安许证字〔2020〕00-0056),许可范围为非煤矿矿产资源开采,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
8.烟台市北海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民爆公司)。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参与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卫广福。经营范围: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爆索的销售、仓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危险货物运输(1 类 1 项,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 年 1 月 3 日取得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烟字 370602240038 号),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1 类 1 项)。
二、事故矿山基本情况
笏山金矿位于栖霞市西城镇笏山村。2016 年 2 月 18 日,取得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 2.05 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 14 年,采矿许可证证号:C3700002016024210141315,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开采矿种为金矿、银,生产规模 50 万吨/年。2016 年 6 月 14 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关于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 50 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鲁发改工业〔2016〕606 号)。2016 年 1 月 19 日,该建设项目通过了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设施设立审查,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鲁安监项目〔设立〕审字〔2016〕2 号);2016 年 8 月 9 日,通过了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鲁安监项目〔设计〕审字〔2016〕65 号),工程基建期至 2020 年 2 月 8 日;2020 年 1 月 3 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批复同意该建设项目延长至 2022 年 8 月 7 日。事发时,笏山金矿处于基建期,正在进行混合井、回风井间的巷道贯通工程施工。
(一)采矿工程设计概况。
设计在矿区新建一条混合井和一条回风竖井形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450 米中段以下采用盲竖井+盲回风井开拓。井下 0 米~-650 米标高内每 50 米为一个中段,共 14 个中段,其中 0 米中段为回风中段。-450米中段及以上矿体回采,设计采用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和房柱采矿嗣后充填两种采矿方法。
(二)回风井施工现状。
基建工程在一、二、三中段已分别掘进巷道 10 米,在四中段掘进 20 米,五中段掘进至 450 米处遇到断层塌方,事发时正在进行支护作业,尚有 949.2 米与混合井五中段贯通;六中段掘进 550 米,尚有 1007.4 米与混合井六中段贯通,事发时正在安装临时泵站水泵和启动柜。
(三)设计的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情况。设计在还未施工的井下-400 米中段距回风井井筒 100 米外的石门巷设立爆破器材发放站,设计存放炸药不超过 0.5 吨、雷管不超过 1000 发,炸药和雷管采用 250 毫米厚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存放。
(四)合同签订、实施情况。
1.项目建设经营承包协议。2016 年 3 月 6 日,五彩龙公司(甲方)、招金矿业公司(乙方)、五彩龙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丙方)、五彩龙公司股东上海久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肖翔(丁方)四方签订《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 1500t/d(500000t/a)项目建设经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不超 4 年,后续经营期不超 3 年,建设、经营承包期合计不超 7 年;承包期间五彩龙公司董事会委派及组成不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招金矿业公司委派总经理担任,经营层由招金矿业公司委派并经总经理确定,财务总监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继宁)委派并经五彩龙公司董事会聘任后担任;招金矿业公司主导笏山金矿项目手续办理、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和开采生产等经营管理,主导五彩龙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并依法依规按国家采矿操作规程安全施工,保障劳动安全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由招金矿业公司承担。
2.施工承包合同。2019 年 1 月 26 日,五彩龙公司与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签订《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 50 万吨/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J-WCLGS2019);2019 年 6 月 20 日,上述双方签订了《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 50 万吨/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ZJ-WCLGS2019027)。工程承包范围为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 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包括按照五彩龙公司的规划首先进行-250 米中段和-450 米中段的施工, -350 米中段和-400 米中段开工时间由甲方根据情况另行通知,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所包含的内容组织施工。2019 年 3 月 4 日开始施工。
3.施工监理合同。2018 年 5 月 27 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矿采选 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ZJ-WCL018022),监理内容为主竖井井筒装备、井架卷扬机、电控安装、水泵房安装和水仓中央变配电掘进支护、设备安装等;2019 年 3 月 28 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矿采选 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ZJ-WCLGS2019044),监理内容为-250 米中段、-450 米中段、-350 米中段、-400 米中段井巷工程和井下安装;2019 年 11 月 14 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矿采选 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ZJ-WCLGS2019079),监理内容为风井改绞安装工程。
(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情况。
1.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购买。五彩龙公司为了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资格,向栖霞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资质手续。栖霞市公安局依据 2006 年 9 月 1 日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于 2016年 8 月 24 日向五彩龙公司核发已经废止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每半年审验一次)。之后,五彩龙公司向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申请了购买手续。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依据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了已经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安达民爆公司违规依据五彩龙公司提供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其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双方签订了《爆破器材购销合同》。事故发生后,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通过五彩龙公司补签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为五彩龙公司补审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此证已废止)。
2.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五彩龙公司与兴达爆破公司签订了《爆破服务合同》,约定由兴达爆破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五彩龙公司。因兴达爆破公司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020 年 5 月 28 日,兴达爆破公司与北海民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5 月 27 日),约定由北海民爆公司为兴达爆破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在实际运输中,是由兴达爆破公司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兴达爆破公司除使用自有的 6 辆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货车承担运输任务外,还使用北海民爆公司的 2 辆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货车从事运输。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除了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兴达爆破公司自有车辆在未取得上述两个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在公安机关的《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数据信息中,显示的供货单位为安达民爆公司,收货单位为兴达爆破公司,承运单位为北海民爆公司,未出现五彩龙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的相关信息,平台信息与实际不符。
3.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事发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违规将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回风井一中段同一区域内,并堆放大量纸箱等可燃易燃物。事故发生当天,五彩龙公司回风井一中段剩余炸药 1928 公斤、雷管 3008 发,导爆索 800 米。针对回风井一中段存放民爆物品,五彩龙公司向栖霞市公安局申请扩容,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专门派人到回风井一中段进行了现场检查。2020 年 10 月 22 日,栖霞市公安局对混合井九中段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五彩龙公司整改后投入使用。事故发生后,1 月 11 日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马学圣协商兴达爆破公司,由兴达爆破公司在未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混合井井下违规存放的 4751.6 公斤炸药、 3821 发雷管、1300 米导爆索转运至兴达爆破公司仓库。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1月10日,新东盛工程公司施工队在向回风井六中段下放启动柜时,发现启动柜无法放入罐笼,施工队负责人李东安排员工唐海波和王桂磊直接用气焊切割掉罐笼两侧手动阻车器,有高温熔渣块掉入井筒。12时43分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卷扬工李秀兰在提升六中段的该项目部凿岩、爆破工郑略泼、李若满、卢兴雄3人升井过程中,发现监控视频连续闪屏;罐笼停在一中段时,视频监控已黑屏。李秀兰于13时04分57秒将郑略泼等3人提升至井口。13时13分10秒,风井提升机房视频显示井口和各中段画面“无视频信号”,几乎同时,变电所跳闸停电,提升钢丝绳松绳落地,接着风井传出爆炸声,井口冒灰黑浓烟,附近房屋、车辆玻璃破碎。五彩龙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相继抵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14时43分许,采用井口悬吊风机方式开始抽风。在安装风机过程中,因井口槽钢横梁阻挡风机进一步下放,唐海波用气焊切割掉槽钢,切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掉入井筒。15时03分左右,井下发生了第二次爆炸,井口覆盖的竹胶板被掀翻,井口有木碎片和灰烟冒出。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先期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新东盛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采取了排查井下作业人员及作业地点、恢复风井地表供电、对井下通风、派员下井搜救侦查等措施,同时请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救援。1月10日15时45分,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兼安全总监王春光接到贾巧遇电话后,协调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前往救援,17时许,王春光和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招金集团安全总监杨悦增到达现场。18时左右,招金矿业公司总裁董鑫到达现场指挥救援。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报告后,省委、省政府迅即成立省市县一体化救援指挥部,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书坚任总指挥,副省长汲斌昌及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工作。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专家、医疗救治、新闻舆情、安全保卫与交通保障、后勤保障与联络、家属接待、疫情防控、事故调查、生命通道联络保障11个工作组。1月12日中午,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带领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救援。现场指挥部坚持科学施救、有序施救、安全施救,紧急调集省内外救援队伍20支,救援人员690余名,救援装备420余套前期制定了井筒清障和地面打钻“两条腿并行”思路,后期调整为“3+1”总体救援方案,即以生命维护监测、生命救援、排水保障3条通道为主,探测通道为辅,同步推进;井筒清障突破后,迅速搜寻被困人员。1月24日,救援人员在四中段发现矿工刘常建,于11时13分顺利升井,送医院救治。12时50分清障至五中段后,分别于13时33分、14时07分、14时44分、15时18分对五中段张纪等10名被困矿工分四批升井,送医院救治。之后,10名遇难矿工遗体陆续升井,仍有1名矿工失联。1月27日,指挥部决定现场紧急救援转为常态化搜救。截止1月30日,10人已出院,1人留院观察治疗;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完成。
五、事故迟报瞒报核查情况
1月10日13时13分许,笏山金矿回风井发生爆炸。13时30分左右,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1月10日19时许,西城镇党委负责同志从笏山金矿附近左家村村民处获悉发生事故,随即向栖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作了报告。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长朱涛到现场了解情况,姚秀霞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作出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援的决定。1月11日18时46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从其他渠道获悉金矿发生事故,随即要求栖霞市进行核实。姚秀霞、朱涛才决定以1月11日20时5分接报的时间上报。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井口实施罐笼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块掉入回风井,碰撞井筒设施,弹到一中段马头门内乱堆乱放的炸药包装纸箱上,引起纸箱等可燃物燃烧,导致混存乱放在硐室内的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五彩龙公司
无视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长期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使用栖霞市公安机关依据已废止的行政法规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手续,物品出入库、领用退回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底数不清;长期违法违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且数量巨大,违规在井下设置 3 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炸药、导爆管雷管和易燃物品混存混放。
②对施工单位长期违法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不力。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重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尤其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领用、搬运及爆破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协调管理缺失。
③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极其混乱。对外来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等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力2,以包代管,只包不管,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④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违反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外派项目部在五彩龙公司违法违规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①对派驻的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混乱。回风井一中段临时储存点的炸药、导爆管雷管和易燃物品混存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放任回风井爆破作业人员自用自取、剩余自退,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违规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②对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失控。浙江其峰工程公司 2020 年未按规定对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公司安全部仅于当年 9 月 11 日到项目部检查过一次。公司外派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对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到位。
③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外派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纵容、放任爆破作业过程非法违法行为。
(3)新东盛工程公司未取得矿山施工资质,违规承揽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与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进行安全沟通协调、未确认作业环境及周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在回风井口对罐笼进行气焊切割作业
(4)北京康迪监理公司
①向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派驻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业务能力严重不足。
②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发现回风井井口罐笼切割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当日未下井监理。
(5)兴达爆破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长期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向五彩龙公司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以本公司名义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将流向信息输入《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兴达爆破公司向安达民爆公司仓库转运民用爆炸物品未办理相关手续。
(6)安达民爆公司未按照规定查验五彩龙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依据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已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五彩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7)北海民爆公司疏于管理,违规将所属 2 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长期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兴达爆破公司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8)招金矿业公司对五彩龙公司存在的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
2.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公安部门
①栖霞市公安局
1)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依据不合法,依据 1984 年 1 月 6 日颁布、 2006 年 9 月 1 日已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违规向五彩龙公司核发已废止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程序不合规,栖霞市公安局仅对初次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兴达爆破公司进行相关资料审核,由属地派出所违规发放《爆炸物品购买证》,事故发生后,违规补审《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未依法查处兴达爆破公司和北海民爆公司违规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行为。
2)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向其进行爆破作业项目报告后,监管缺失,未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依法查处。
3)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混乱,审查兴达爆破公司上传系统的爆破作业合同不细致、不严格,长期存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实际运行不符的问题;未依法查处安达民爆公司、五彩龙公司未将销售或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备案的问题;未依法查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的问题。
4)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对相关单位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的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长期炸药雷管混运等问题监督检查不认真不严格。
5)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②烟台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对栖霞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监管不力。对栖霞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和储存、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兴达爆破公司监督检查不力。
(2)应急管理部门
①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非煤矿山监管人员配备不足,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②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3)工信部门
①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查验职责违规行为。
②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查验职责违规行为;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
(4)交通运输部门
栖霞市交通运输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规规定不到位,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处置。
(5)地方党委、政府
①栖霞市西城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对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职责,协助栖霞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②栖霞市委、市政府。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认真督促栖霞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未认真督促西城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③烟台市委、市政府。未切实加强烟台市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烟台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栖霞市委、市政府未有效落实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吴荣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对爆炸物品管理混乱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2 人)
1.贾巧遇,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长期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乱。未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马学圣,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治安保卫、民爆物品审批。对在回风井下违规设置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点疏于管理,对未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领用退回等行为失察失管,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监管缺失,致使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事故发生后,指使冯晓林编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治安保卫检查记录等安全管理资料,指使马俊荣提供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虚假数量,阻碍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1 月 31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吴宗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放任回风井临时储存点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违规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李东,中共党员,新东盛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审批安排在回风井口对罐笼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7069047)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 JZ 安许证字〔2019〕060570-01),事故发生后补签借用山东招金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合同,掩盖新东盛工程公司无资质承包矿山工程施工的事实,阻碍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唐海波,新东盛工程公司员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动火审批并确认作业环境以及周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多次在井口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王桂磊,新东盛工程公司员工。在回风井口辅助唐海波实施气焊切割作业时,安全防护不到位,致使高温焊渣、切割物溅落回风井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马俊荣,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员工,实际负责回风井炸药管理工作。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管理不到位,致使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月 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郑略泼,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李若满,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卢兴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1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王道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8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冯晓林,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综合办保卫班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接收、登记等工作。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员职责,未严格按规定交接、登记民用爆炸物品,存在他人代替接收、代替签字、事后补签等问题,发现回风井一中段临时储存点存放易燃物品等安全隐患未报告并督促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1 月 31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月 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职人员(2 人)
1.姚秀霞,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书记,二级巡视员。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1 年 1 月 15 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月 1 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5 日转刑事拘留。
2.朱涛,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督促栖霞市有关部门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2021 年 1 月 15 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 月 1 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 5 日转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四)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康铸尚,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科长,分管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未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于建坤,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科长,分管生产调度。履行外包施工单位施工资质、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进场作业,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继宁,与五彩龙公司董事长高燕玲为夫妻关系,高燕玲与李继宁为一致行动人,按夫妻二人持股折算为五彩龙公司大股东。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公司管理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未督促依法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拟问责的公职人员(28 人)
1.栖霞市公安局(4 人)
(1)王勇,中共党员,中共栖霞市党代表,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违规核发已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未有效督促派出所民警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存在的爆破作业人员无资质、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涉爆人员违规领用民用爆炸物品问题;事故发生后安排民警到五彩龙公司补签检查记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牟海轶,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管理科副科长。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存在爆破作业人员无资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未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3)王国超,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违规向兴达爆破公司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向五彩龙公司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未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违规使用、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等问题;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与实际不符。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吕学滨,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治安大队大队长。疏于管理,对公安机关违规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未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栖霞市应急局(2 人)
(5)刘先科,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基础科、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主持安全生产基础科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基础科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孙云海,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该局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未按规定上报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栖霞市工信局(3 人)
(7)范庆芸,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负责人(事业编制)。履行黄金行业管理职责不力,履行民爆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未认真落实黄金行业、民爆物品销售环节应急准备工作,对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相关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齐维强,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对分管的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履行职责不力失察。对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履行职责领导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及相关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李永杰,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栖霞市工信局黄金行业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监管不力失察,对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相关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栖霞市交通运输局(3 人)
(10)王忠贤,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负责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持综合运输科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职责,对兴达爆破公司长期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林国君,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主持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工作失职,不履行危险货物运输监察职责,未对兴达爆破公司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监察,未发现该公司长期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以及使用多辆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多名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2)陈向阳,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规定不贯彻不落实,未依法督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按规定履行监察执法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栖霞市西城镇党委、政府(2 人)
(13)尹强,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新东盛工程公司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贺雪刚,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栖霞市委、市政府(3 人)
(15)陈隽,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未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未按照年度计划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闫升波,中共党员,栖霞市人大代表,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栖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至烟台市公安局。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7)史大琛,中共党员,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栖霞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认真督促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7.烟台市公安局(3 人)
(18)孙永祝,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自2002年10月起任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2021年1月7日调任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经保大队副大队长)。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与实际不符;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9)李海涛,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对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田力,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协委员,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烟台市应急局(2 人)
(21)于建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矿山科。对矿山科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领导不力,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孙树福,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对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烟台市工信局(2 人)
(23)乔玉晶,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的民爆器材管理科履职不力失察,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监管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4)林阳,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烟台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领导不力,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烟台市委、市政府(4 人)
(25)赵峰,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烟台市公安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公安局和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6)王中,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栖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领导不力;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向下压紧压实,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其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7)陈飞,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副书记、市长。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栖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领导不力;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措施不够有力,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其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8)张术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委书记。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栖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领导不力;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压力传导不足,再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其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六)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五彩龙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500万元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449万元的罚款。合并处以9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浙江其峰工程有限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万元的罚款。建议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其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新东盛工程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4)兴达爆破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安达民爆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6)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建议北京市责成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北海民爆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五彩龙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3)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五彩龙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3.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1)贾巧遇,五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李东,新东盛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建筑安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肖云骞,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徐宏锋,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副科长,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炸药、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指使外包施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刘志恒,五彩龙公司动力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负责井下生产。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制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违规安排不具备爆破作业资质的人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马力,兴达爆破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长期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向五彩龙公司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以本公司名义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并将流向信息输入《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兴达爆破公司向安达民爆公司仓库转运民用爆炸物品未办理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张春祥,安达民爆公司总经理。未按照规定查验五彩龙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依据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已废止),向五彩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上行政处罚,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烟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七)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 人)
1.丁长发,五彩龙公司生产技术科主管,负责测量。审查外包施工单位施工资质不严格,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下井作业。事故发生后,借用山东招金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补签合同,掩盖新东盛工程公司无资质承包矿山井下水泵安装、电缆敷设作业施工的事实。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王殿华,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设备主管。对新东盛工程公司实施井下水泵安装、电缆敷设作业施工资质、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王建训,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副科长,负责机电设备。违规安排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实施井下水泵安装、电缆敷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沈述保,中共党员,原五彩龙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五彩龙公司任总经理期间,违规安排在回风井下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成招金矿业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朱亚楠,招金矿业公司保卫处副经理,主持保卫处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监督不力,导致回风井违规设置的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治安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未得到纠正。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6.孙玉强,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导致无资质外包施工单位承揽矿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7.王立刚,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分管安全保卫等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导致回风井违规设置的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治安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未得到纠正。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8.王春光,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导致无资质外包施工单位承揽矿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9.董鑫,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总裁。对五彩龙公司长期存在的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0.翁占斌,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五彩龙公司长期存在的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1.王炳才,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山东分公司业务负责人。向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派驻监理员未经监理业务培训,对监理员未履行工程监理职责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2.吕进礼,北京康迪监理公司驻笏山项目部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按照规定查验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格;事故发生当日未下井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3.卢修安,北京康迪监理公司驻笏山项目部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按照规定查验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以上人员的处理建议,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烟台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八)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栖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坚决扛起保障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此次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树立的不牢,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清单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述职考核,推动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等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强化企业全员培训,强化警示教育,覆盖到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提升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严格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要求,发动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点排查、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分析研判风险、制定对策措施,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建立起全员负责、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提升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杜绝事故发生。
(三)全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要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运输、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一是严格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执行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爆破作业交给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二是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四是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管理,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四)强化施工单位作业的管理。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依法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一是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施工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二是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实施爆破作业。四是加强对承建项目及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五是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六是接受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建设单位要依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管理。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及项目部施工作业资质,对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同时作业的,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施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四是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爆破作业发包给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六)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公安、工信、应急、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职责。一是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清退及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井下爆破作业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履行法定职责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三是对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爆破、清退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如实填写《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实行闭环管理。四是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清退、流向等的监控管理,坚决打击民用爆炸物品的失控和私藏现象。五是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审查、考核发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六是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检查登记制度,并在井口设立必要的视频监控或自动拍照设施,如实记录出入井人员和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七)细化明确非煤矿山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非煤矿山监管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合理推进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和指导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等。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查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指导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关闭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监督和指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工信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住建部门)要加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资质的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部门联动,严格遵循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提升第一时间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能力,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直报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严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和报告范围,对出现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举一反三,坚决破解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坚决解决执法检查“宽松软”的问题。要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联合惩戒、停产整顿、行刑衔接等措施,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对企业排查隐患走过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给予顶格处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企业职工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新颁布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条款,建立完善典型执法案件报送、执法效果评估制度,推动企业深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内生动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1]源江山煤矿《营业执照》(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4日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衡阳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保留矿井规划的复函》(湘煤关退办〔2015〕9号):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为升级改造保留矿井。
[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应急联〔2020〕7号):“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被列为“具备条件升级改造矿井”,生产能力拟由6万吨/年升级改造至30万吨/年。”
[4]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5]自然资源部门为了对煤炭资源实施有效监管,防止煤矿超深越界开采,在煤矿井下已超深越界或即将超深越界的巷道内设置的、标有红色编号的永久性密闭。
[6]依据《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矿超深越界巷道密闭调整工作的通知》(耒政办发〔2013〕90号)相关规定。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8]《耒阳市煤矿火工产品管理办法》(耒办通〔2011〕84号)规定,证照齐全有效的生产矿井或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矿井,才有资格向耒阳市公安局危爆大队申请购买火工品。煤矿批供火工品必须经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同意,耒阳市公安局危爆大队才能按程序批供。
[9]《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附录“主要名词解释”中“急倾斜煤层”是指:“地下或露天开采时倾角在45°以上的煤层"。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11]煤矿“剃头下山”开采,是指在下山开采过程中,主要进、回风巷仍在继续向下延伸时,就组织工作面进行开采或掘进的一种开采模式。在这种开采模式下,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尚未贯通,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均没有形成和完善,就已经开始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属于一种边开拓、边采掘的开采模式。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2008年3月11日发布)附件第21条:“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应急联〔2020〕7号):“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导子二矿被列为“具备条件升级改造矿井”,生产能力拟由6万吨/年升级改造至30万吨/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4.3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指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承担相应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16]《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意见函》(衡煤监函〔2020〕29号)要求:“……重点排查已关闭矿井或被整合矿井,督促驻矿盯守人员切实履行24小时盯守责任,坚决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启封井筒(密闭)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施工等行为……以上建议意见请研究落实,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附各单位整改报告及整改方案)回复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和衡阳监察分局。”
[17]《湖南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建议的函》(湘煤监监察函〔2020〕7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高压态势,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复工复产、升级改造煤矿手续不全违规建设及边改造边生产的行为。对开元公司楠木山煤矿涉嫌超深越界的违法行为,衡阳市安委会要实行挂牌督办,并将处罚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督促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注销)及责令停止建设矿井,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驻矿盯守,防止违法违规生产或建设。要强化升级改造煤矿的监管,严格落实“六个一律”要求,发现边改造边生产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8]《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意见函》(衡煤监函〔2020〕29号)要求:“……重点排查已关闭矿井或被整合矿井,督促驻矿盯守人员切实履行24小时盯守责任,坚决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启封井筒(密闭)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施工等行为……以上建议意见请研究落实,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附各单位整改报告及整改方案)回复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和衡阳监察分局。”
[19]《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抽冒,是指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者掘进时,顶板岩层或者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
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4号):“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25]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9]《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 13 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应急联〔2020〕7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证照(批复)不齐组织生产(建设)的;2.技改扩能煤矿边技改边违法组织生产的;……7.30万吨/年以下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5万吨/年以下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8.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存在重大隐患,擅自组织生产的。”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1]《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落实“四关闭一到位”断然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发〔2020〕11号):“(二)坚决依法关闭超深越界开采煤矿。……对涉嫌超深越界开采的,自然资源部门要立即委托资质机构进行实地测量,一经查实超深越界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