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华韦二矿业有限公司“7 ·8”事故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近 5 年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回头看”工作情况的通报》 ( 宁安办 ﹝ 2021 ﹞ 22 号)部署要求,现将宁夏庆华韦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二煤矿) “7 ·8”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回头看”评估报告依法公开。

  一、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0 年 7 月 8 日 19 时许,韦二煤矿+1095m 煤仓发生一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77.55 万元。事故发生后,宁夏煤矿安监局银北监察分局积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 2020 年 9月 17 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1.夏进勇,安徽中掘掘进三组组长,负责掘进三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施工劳动组织不合理,违章指挥,安排现场 6 名作业人员均要下到煤仓底工作,造成煤仓上 口无专职绞车司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撤职。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并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韦二煤矿给予夏进勇撤职处理,罚款缴纳完毕。

  2.丁玉贵,安徽中掘韦二煤矿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负责

  1

  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韦二煤矿给予丁玉贵警告,罚款缴纳完毕。

  3.宋焕明,安徽中掘韦二煤矿项目部机电负责人,负责矿井机电运输机设备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 JH-8 回柱绞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韦二煤矿给予宋焕明警告,罚款缴纳完毕。

  4.陈国洋,安徽中掘韦二煤矿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建设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未及时督促、检查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撤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1840 元(上一年年收入的30%)。

  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172800 元(上一年年收入的 100%)。韦二煤矿给予陈国洋撤职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罚款缴纳完毕。

  依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材料移送同心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吴玉成,韦二煤矿副经理(主持工作) ,负责韦二煤

  矿建设项目的全面工作,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4199元(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缴纳完毕。

  6.铁如初,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韦二煤矿项目建设工作,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检查韦二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缴纳完毕。

  7.韦二煤矿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一起死亡 1 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有瞒报事故情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韦二煤矿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罚款缴纳完毕。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韦二煤矿要始终坚守安全红线,守住安全底线,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现有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安全技

  术措施进一步梳理、修改、完善,并抓好贯彻执行。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做到依法办矿管矿,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落实措施:“7·8”事故发生后,韦二煤矿重新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职责,并对照责任制弥补了安全管理中存在不足。一是由总工程师牵头对规程及措施重新进行修订完善,每两个月对所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复审,对新编制的规程组织全员学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要求在施工现场中严格执行。二是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依照方案内容开展了两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对大排查查出问题及隐患制定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整改。三是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 二)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韦二煤矿要落实对安徽中掘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步推进,防止 “以托代管” 、 “一托了之”。安徽中掘要狠抓作业现场各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作业。

  落实措施: 为落实对安徽中掘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

  督,严格执行韦二煤矿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每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能科室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监督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做到真正消除事故隐患。安徽中掘项目部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了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在施工现场消除隐患,并严格按

  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三) 加强提升运输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韦二煤矿要定期对提升运输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各类安全保护齐全、可靠。加强对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情况进行检查,每班作业前必须对煤仓吊桶进行一次空载提升实验,认真观察绞车、吊桶的运行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施工维修作业。在提升运输过程中必须安排经岗位培训合格的专职绞车司机,严格执行煤仓上下提升运送人员佩戴安全带规定,制定严格的提升运送人员流程,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落实措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规定,对全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完善了各类保护及安全设施,确保了设备完好运行。针对主要提升运输设备使用的钢丝绳磨损、断丝情况进行一天一检查,其他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先后组织开展了小绞车司机等培训班,经培训考试合格

  后,发放操作证,保证了持证上岗。煤仓使用吊桶作业时,安排双人作业,一人开绞车,一人观察吊桶运行情况,并且在煤仓上 口硐室顶板另外挂一根辅助保险绳,上下人员进入吊桶后必须将安全带挂在辅助保险绳上,严禁人料混装提升,煤仓上 口封闭严密,防止坠物伤人。

  ( 四)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要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全体从业人员深入反思,举一反三,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敷衍了事、冒险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严肃追责问责。

  落实措施: 在“7·8”事故发生一周年之际,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了事故警示教育活动,2021年7月8日,全矿各区队组织开展了“7·8”事故反思会,深刻反思事故发生经过,对逝者沉痛哀悼,让全体从业人员以案为戒,警钟长鸣。同时制定下发 “星期五安全活动日”方案,《矿领导及职能科室分队包保责任制》 等文件,利用活动讲安全、保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该起事故发生在韦二煤矿被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事故的发生打破了吴忠市近十年没有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良好局面。同心县人民政府要强化辖区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责成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落实措施: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自事故发生至今,先后组织开展了6次安全检查,查处问题198条。2021年 6月19日,同心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马玉磊对韦二煤矿安全生产值班值守情况及现场进行了一次监督检查,查出问题2条。在2020年9月份韦二煤矿召开的全区民营煤矿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上,同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作了表态发言,定期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