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西江大道与成洛大道交汇路“202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4日8时45分许,成都明达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宏运物流公司)名下的一辆川AV8630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称事故货车),由林方树驾驶沿龙泉驿区西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西江大道与成洛大道交汇路口右转弯时,与川AC97828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骑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成都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制度》(成安委〔2015〕39号)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提级调查,成立了以市应急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龙泉驿区应急局相关单位派员参加的明达宏运物流公司“202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月4日8时45分许,林方树驾驶事故货车沿成洛大道从市区往洛带方向行驶,准备到东安湖装运渣土。林方树驾车行驶至西江大道与成洛大道交汇路口遇绿灯右转时,与途经此地骑行川AC97828超标电动自行车直行的陈某相撞并碾压,120医疗救护人员确认陈某当场死亡。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货车。事故货车为“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明达宏运物流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2017年3月14日出厂,2017年3月24日初次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货车的相关安全技术状况和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为:(1)货车右侧防护装置下缘最大离地高度为640mm,不符合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中第4.6条的要求。(2)货车未安装前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中第1条的要求。(3)发生事故时货车的瞬时速度为17km/h。
2.川AC97828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陈德秀,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两河村1组63号,车辆信息与登记信息相符。
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C97828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相关安全技术状况和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为:(1)未发现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2)未能计算出车辆瞬时速度。
(二)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事故货车驾驶人林方树,男,汉族。持有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11月25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在记分周期内记分0分。2008年4月9日领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8日。林方树于事故当日第一次驾驶该车。经检测,林方树的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样本中未检出毒品成分,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嫌疑。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为潮湿沥青路面,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交通警察指挥。成洛大道该路段道路施工,双向通行,中心由施工围挡分隔,道路两侧有施工围挡,从市区往洛带方向无限速标志。天气阴天。
(四)事故单位情况。
明达宏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淑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经理牛书明(占股60%),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科科长牛先学(占股40%),负责执行与落实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设有安全科、物流科、财务科、办公室,实际有工作人员12人,设有一名动态监控管理员,夜间无人值守。公司共登记货车421辆,均为车辆挂靠形式加入公司,公司按每台车每年收取2400元服务费。公司负责购买保险、协助审证审车,实际车主自己负责生产经营。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备案登记落实不到位、部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过期,安全隐患排查记录造假等问题。田淑容为牛书明母亲,不参加公司实际管理,牛先学与牛书明为姨表兄弟。调查显示,田淑容名下还有一家名为成都明达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田淑容占股60%,牛书明占股40%。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林方树不遵守安全行车相关规定,机动车右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明达宏运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按规定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安全管理有漏洞,驾驶员备案登记落实不到位,部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过期,安全隐患排查记录造假;未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车辆带病上路问题突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
2.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对明达宏运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等安全隐患未实施有效监管,是造成该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三)事故责任认定。
经调查认定,龙泉驿西江大道与成洛大道交汇路“2021·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已被检察机关批捕人员。
1.牛书明,明达宏运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经理。2021年1月22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月4日被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牛先学,明达宏运物流公司股东、安全科长。2021年1月22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月4日被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林方树,事故货车驾驶人。2021年1月29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月8日被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事故责任单位。
明达宏运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按规定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安全管理有漏洞,驾驶员备案登记落实不到位,部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过期,安全隐患排查记录造假;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动态监控管理员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车辆带病上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第四款[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
(三)对行业监管责任的问责追责建议。
对龙泉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明达宏运物流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每台车、每个驾驶人员。配齐动态监控管理人员,用好动态监控管理手段,减少超速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理念和守法意识。采用科技手段,解决车辆右转弯视觉盲区问题。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解决车辆带病上路问题。
(二)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车辆动态监管专职管理人员,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加大运输企业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上岗。市交通运输局要针对当前货运企业挂靠经营,挂而不管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三)龙泉驿区城市管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14〕82号)要求,发挥渣土车运输企业动态管理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逗硬信用考核,确保渣土运输企业动态管理发挥应有作用。
(四)市道安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一是
强化科技兴安,推行智能交通科学技术,解决工程运输车辆视觉盲区问题。二是督促公安交管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城管部门加大普货运输和渣土运输行业监管力度,解决挂而不管、动态监管流于形式问题,共同推进渣土运输行业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