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牛区红星美凯龙三期绿地世纪城“11·2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金牛区红星美凯龙三期绿地世纪城
“11·2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成安监函〔2014〕1号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扬州市中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公司、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金牛区红星美凯龙三期绿地世纪城“11·2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质的认定。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红星美凯龙世纪城A栋4楼设备间外室通风井口安全防护缺失。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扬州市中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建设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规范要求在墙面通风井口设置立面防护。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同意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蒋卫东,中拓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墙面通风井口无安全防护,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000元。
(二)同意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中拓建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墙面通风井口无安全防护,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1万元。
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依法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其他行政处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实施。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中拓建设公司要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江苏江都建设公司要切实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四川科力咨询公司要严格施工现场监管,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中拓建设公司、江苏江都建设公司、四川科力咨询公司内公开宣布,并依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