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21时20分左右,宝兴县穆坪镇大渔溪四川省兴晟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承租的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2号矿热炉发生一起一般灼烫事故,造成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71.4万元。 2013年10月,鑫广公司取得相应许可手续后开始生产经营;2019年10月,因生产亏损严重和债务纠纷,所有矿热炉全部停产。后经宝兴县人民法院调解协商同意,鑫广公司决定实施对外租赁生产,收取的租金由法院进行债权债务分配。 2020年7月31日,鑫广公司与四川省兴晟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晟公司)签订《矿热炉租赁合同》,将自编号1号和2号矿热炉成套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作业场地租赁给兴晟公司从事工业硅生产。合同约定租期从2020年8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租金为每台矿热炉每年150万元。合同约定兴晟公司自主生产经营,自负盈亏。 鑫广公司与兴晟公司签订矿热炉租赁合同后,兴晟公司组织人员对1号、2号矿热炉进行检修,2020年9月初,1号矿热炉检修完毕后开始生产工业硅。2020年12月21日电力公司对电网设施、设备进行检修,1号矿热炉停产。停产后兴晟公司对1号矿热炉进行环保设施改建,对矿热炉炉体及附属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工作,直至事故发生上述工作也未完成。2021年2月19日,公司组织人员开始改建2号矿热炉的环保设施,同时对炉体及附属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维护,2021年5月20日,2号矿热炉开始组织生产作业。2号矿热炉生产每天由白班和夜班轮班进行,白班为8时到20时,夜班为20时到次日8时。每个班组配备有1名班长、2名出炉工、1名推料工、2名加料工、1名配电工,刘某、羊某和炉长张某对生产现场进行巡查、检查。 2021年5月20日,兴晟公司组织人员对2号矿热炉用木材点火烘炉;5月22日20时起用电升温烘炉;5月24日7时34分起开始投料。5月25日8时,白班和夜班交接班后正常生产作业,13时左右2号矿热炉开始出第一炉硅水,用抬包盛装硅水。 20时左右,夜班人员班长李某、出炉工匡某和古某、加料工张某和线某、推料工肖某、配电工刘某和白班交接班后正常生产作业。本班盛装硅水的抬包由出炉工匡某和古某制作。 21时左右,匡某和古某在出炉口操作台上使用烧穿器烧穿炉眼,烧穿后硅水从炉眼顺着溜槽流入抬包内(第二炉),此时刘某、羊某、张某也在出炉口指导出硅水。在此过程中,硅水从抬包靠近炉前操作台的边模和底模交接处渗漏到地面。硅水渗漏后,刘某安排张某组织匡某和古某去堵炉眼,张某一边安排李某到2楼炉面配电房断电,一边和匡某、古某在炉前操作台上用硅坨和石墨粉球堵炉眼;羊某和肖某在抬包跑车轨道旁边用铁铲铲硅渣铺到轨道上,预防高温硅水融化轨道和流到抬包下面的安全坑内。21时20分左右,渗漏的硅水流至抬包下面安全坑内遇水发生爆炸,导致现场7人全部被灼伤。 1.刘某,男,68岁;兴晟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及相关管理等工作。2021年6月29日,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中医医院继续治疗,2021年7月16日因脓毒血症医治无效死亡。因刘某在事故发生30日后死亡,按照规定刘某死亡不纳入本次事故统计。 2.匡某,男,55岁;2021年7月14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中因脓毒性休克医治无效死亡。因匡某在事故发生30日后死亡,按照规定匡某死亡不纳入本次事故统计。 3.羊某,男,47岁;兴晟公司厂长,负责车间现场管理工作。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21年7月23日出院。 4.肖某,男,39岁;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21年9月8日出院。 5.张某,男,48岁;在雅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21年9月8日出院。 6.古某,男,48岁;在雅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21年7月22日出院。 7.李某,男,48岁;在雅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21年7月5日出院。 2号矿热炉出硅水时,因抬包边模与底模之间石棉板安装铺设不当,未能有效保护边模,硅水从边模与石棉板缝隙浸入后,高温硅水烧损边模并烧穿抬包边模与底模框架结合部后发生渗漏;2号矿热炉炉前及周边5m范围内的地面长期潮湿,炉前安全坑内有非生产性积水,渗漏的硅水流至安全坑内遇积水发生爆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兴晟公司承租的1号矿热炉、2号矿热炉所在车间屋顶多处破损,且企业所在地理位置雨水多,虽然公司已安排人员更换车间破损的屋顶彩钢瓦,但直到事故发生时2号矿热炉所在厂房车间屋顶破损的彩钢瓦仍未更换到位,导致兴晟公司2号矿热炉炉前及周边5m范围内的地面长期潮湿,炉前安全坑内有非生产性积水。事故发生后现场勘验时也发现1、3号矿热炉出炉口溜槽正下方地面安全坑内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调查认定,四川省兴晟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5·25”一般灼烫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