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二期PPP项目汽机房发生一起汽轮发电机定子设备与定子基础对接安装时定子设备滑落打击事故
转载-鹰眼研究。
2021年5月8日凌晨3时47分,位于普宁市云落镇的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二期PPP项目汽机房发生一起汽轮发电机定子设备与定子基础对接安装时定子设备滑落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作出重要指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普宁市人民政府成立普宁市“5·08”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二期项目一般事故调查组(普府办函〔2021〕12号),调查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黄光胜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周卓畅、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林嘉全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总工会、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和云落镇等单位组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迅速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二期PPP项目汽机房8.5米汽机岛安装现场,事故发生时发电机定子已位于定子基础位置上方,发电机台板上放置8节H型钢(H型钢型号为H300×300×10×15,其中两根变形严重)和4个千斤顶(其中两个型号QL32,规格为32吨,南北方向各一个;两个型号QL20,规格为20吨,南北方向各一个。)
(二)工程项目及发电机组情况
该工程为普宁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二期PPP项目,建设规模为2×600t/d生活垃圾焚烧锅炉+1×25MW汽轮发电机,发电机为东风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QF2W-25-2Z励磁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定子重量为42.9t(不含端盖),运输重量为46t(发电机设备到场卸车时吊车稳重重量,包含发电机端盖),安装高度为8.5m汽机岛。发电机定子的外形几何尺寸约为5000mm×2750mm×2880mm,定子共有二个吊攀,吊攀离设备底高度1.4m,对侧吊攀之间距离为2.88m。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死亡1人:周博艺,男,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08037433,株洲中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班组组长。
2.受伤1人:漆尧,男,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09054153,株洲中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二)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5月18日对周博艺尸体进行死因鉴定,对周博艺作出“符合外力挤压致内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书》(编号为:普公(司)鉴(法尸)字〔2021〕 112号)。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周博艺班组未按工作计划施工,在未通知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情况下擅自在深夜延时增加工作内容,且没有组织班前交底,导致缺乏应有的监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周博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在定子基础位置设置二次
安全保护支撑。
3.H型钢作为支撑千斤顶部件,未放置平整,摇动千斤顶手柄时受力不均匀导致千斤顶滑丝脱扣发生倾覆。
4.位于定子基础的2层H型钢未进行固定连接。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周博艺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设置牢固可靠安全支撑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发电机定子底部检查。
2.周博艺安全逃生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差,发电机定子下降过程中发出异常响声后,慌乱中未从底座下蹲而是采取直接从支撑缝隙爬出。
3.凌晨人员思维意识活跃程度降低,精力状态和生理机能下降。
4.株洲中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不清晰。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普宁市“5·08”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二期项目一般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不高、未完全按施工方案施工、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