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66千伏电力接入系统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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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5日下午15时50分,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长发村耕地内的哈尔滨市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66千伏电力接入系统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161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松北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松北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松北分局、松北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松北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聘请专家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0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1CAWOA3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铁原;营业期限:长期;注册资本:三仟万圆整;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青年村肖家屯;经营范围: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L423264773,有效期:2026年12月28日,资质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黑)JZ安许证字[2021]0072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3年29日。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3-00452-2021;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五级、承修类五级,有效期:2027年12年27日。
电话:0451-55275598,邮编:150527。
(二)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哈尔滨市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66千伏电力接入系统工程
建设单位:哈尔滨京环环保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哈尔滨市呼兰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
监理单位: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概述:哈尔滨京环环保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新建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该发电项目投运后,需接入哈尔滨供电公司所属电网运行。电力接入系统工程于2021年6月15日取得项目核准批复(黑发改电力[2021]409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哈建投建字230109202210028号),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单回松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至对青变66千伏线路(青电线),长度为18.78千米。
2021年12月10日,哈尔滨市呼兰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将铁塔组立、放线、紧线等工程专业分包给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承担相应施工责任,出现任何人身、意外、机械等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位于松北区对青山镇长发村耕地内青电线32#-33#铁塔之间,32#-33#铁塔上架设66KV电缆,66KV电缆跨越杨家分支三条10KV架空裸线,下两蓬10KV高压架空线距地高度约7米,上一蓬10KV高压架空线距地高度约为8.5米、66KV电缆电塔高度24米。事故发生时,正在拆除脚手架,拆除的脚手架为架设66KV电力接入系统高压电缆跨越10KV架空裸线(杨家分支)时临时搭建的脚手架,钢管材质,距离10KV架空裸线0.6米。现场未拆除的脚手架高10米左右,分别架设在三根10KV架空裸线两侧,事发时两电塔之间的66KV高压电缆已架设完毕。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5日下午,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名工人刘某、高某松、张某涛、刘某东开始拆除脚手架。刘某(死者)面朝东北站在10KV高压线东北侧距地6米高的脚手架上、高青松和张海涛面朝西南站在10KV高压线另一侧距地10米高的脚手架上,刘某和高某松、张某涛背对背拆脚手架,刘某东在脚手架下负责整理拆卸后散落到地面的钢管。大约15时50分,高某松和张某涛听到背后有人喊了一声并有物体坠地的声音,高青松和张海涛回头看到刘某头朝东南、脚朝西北趴在地上,脚手架下干活的刘永东正在打电话时,听到喊声和坠地声后,立即跑过去看到刘刚趴在地上没有意识。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东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通知工长徐某,大约1小时后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急救医生确认刘某已经死亡。急救人员抢救时发现刘刚鞋被电击穿。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勘探时,发现刘某双手虎口处有电击斑。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某,男,41岁,户籍呼兰区腰堡镇。系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架子工。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5.161万元。(其中:抚恤款:145万元,事故罚款:40.16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三)间接原因
1.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临聘架子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尽到告知临聘人员高压线附近存在危险的职责,未能督促临聘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临聘人员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在高压线旁违规作业情况;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高压线附近施工存在安全隐患。
2.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各自到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包单位临聘人员高压线旁违规作业情况失察,作业现场的违规作业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没有及时消除高压线旁施工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对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专家技术鉴定等工作,认定此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单位、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临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三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刘某,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用的架子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拆除脚手架作业,操作不当,误碰高压线触电,导致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1)赵某原,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员工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员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失察,没有全面的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上一年年收入3.6万元的40%)的行政处罚。
(2)杨某冬,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该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外雇架子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尽到告知外雇人员高压线附近作业存在危险因素的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临聘人员擅自施工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上一年年收入3.6万元的20%)的行政处罚。建议暂停该工程安全员资格。
(3)徐某,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长,负责该公司分包工程现场人员调配等管理工作。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临聘人员擅自进入危险区域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上一年年收入4.8万元的20%)的行政处罚。建议调离该工程工长工作岗位。
(4)王某东,哈尔滨市呼兰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没有全面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的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陆拾元(上一年年收入5.58万元的20%)的行政处罚。建议该单位给予其处分。
(5)孙某,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负责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未尽到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元(上一年年收入4.625万元的20%)的行政处罚。建议调离该工程监理工作岗位。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反省此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对施工现场组织领导和检查的力度,认真开展施工现场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反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好各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违规操作,确保整个施工的安全生产。
松北区黑龙江恒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