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永街道凤凰山综合车场工程项目工地“5·2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关于福永街道凤凰山综合车场工程项目工地“5·2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涉事司索信号指挥工陈某英安全意识不足、违章冒险作业,在未与吊物保持安全距离及明知主吊绳与吊物之间未处于垂直状态的情况下,指挥塔吊起吊;在吊物因斜吊发生摆动被撞停后陈明英未将吊物进行调整并确认安全可靠的情况下,继续指挥起吊,导致本人被摆动的吊物撞到后撞向停靠在路边的搅拌车,造成本起事故。 图1 监控拍摄的事发经过(事发时吊绳处于斜拉状态) 事发时陈某英正在指挥1号塔吊将一捆钢筋(每根长度约4米,直径约0.04米;共约28根,合计重约1吨)从地面钢筋加工棚(详见图2)吊运至地面套丝机加工棚。 图2 事发现场:钢筋加工棚 3. 事发位置为涉事1号塔吊驾驶室视线盲区(详见图3),塔吊司机王某超无法观察到下方(钢筋加工棚)情况,须根据信号指挥员陈明英的指令才能操作塔吊进行吊运作业。 图3 塔吊司机视线(司机无法观察到下方钢筋加工棚情况) 专家分析意见: 结合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与涉事塔吊《塔式起重机运行数据》分析,事故原因:(1)事故发生时,塔吊工作幅度约43.5m(变幅小车与塔吊驾驶室的距离)与现场吊点距离约55m(涉事吊物与塔吊驾驶室的距离)相差约11.5m(详见图4),现场作业时塔吊工作幅度未与吊点重合,吊点选取不正确,吊钩位置与吊点位置不一致,存在斜拉斜挂的行为。 图4 事发时塔吊工作幅度未与吊点重合(相差约11.5m) 1. 涉事司索信号指挥工陈某英安全意识不足、违章冒险作业,在未与吊物保持安全距离及明知主吊绳与吊物之间未处于垂直状态的情况下,指挥塔吊起吊,导致本人被摆动的吊物撞到后撞向停靠在路边的搅拌车,造成本起事故。陈明英的行为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 海邻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浪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吊运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海邻机械公司现场负责人庞某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陈某英在指挥塔吊吊运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章指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新进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禁止上岗作业。 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