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详情
2022年5月29日7时40分许,位于深圳坪山生物医药产业加速器园区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一、事故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深圳市坪山区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5 月29日6时50分许,深圳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带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谢某组织防火涂料班组召开早班会后,按照工作分组(防火涂料班组共13人,其中9 栋8楼清扫1 人;10栋1楼清扫2人;10栋3、4、5楼每层 2人开展喷涂作业;11 栋 4、5 楼喷涂 4 人)正式开工。7时5分许,谢某(负责喷涂)和徐某军(负责加料和其他杂活)到10栋3 楼西侧10/E 钢柱(直径60、高5.3 米)进行喷涂作业前准备工作。谢某操作高空作业平台移动到 10 栋3楼西侧10/E 钢柱旁;徐某军从10栋4楼搬运防火涂料到3楼,将其中3桶倒进喷涂机料斗。7时10分许,徐某军看到谢某(戴安全帽,安全带系在高空作业平台上)站在高空车上拿着喷管对着钢柱上部进行喷 涂,期间徐某军向喷涂机加料3桶,并从4楼运输6桶涂料到3楼,其余时间在同楼层做杂活(清理垃圾等)。7时30分许,徐某军回来加料时发现谢某已将两道钢丝绳(可作“安全绳”,临边作业时工人应将安全带挂在该钢丝绳上,下同)中下面一道钢丝绳的右端,从原固定位置解下系到了上面一道钢丝绳的右端(便于喷涂作业,但造成临边防护不符合标准),正站在临边防护钢丝绳内侧(安全带未挂在钢丝绳上) 楼面上对钢柱进行喷涂。
7时40分许,在10栋一层清洁人员柳某田和倪某友发现谢某从楼上坠落在地面,仰面躺着,头部流血。
7 时41分许,深圳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胜、防火涂料的带班易某超等人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7时43分许,徐某军再回来加料时未看到谢某,走近查看时发现喷枪悬放在三楼临边反坎上(喷枪口处于开启状态,喷涂设备未关电源,料斗内还有少量涂料),人已坠落至一楼。8时3分许,吴某胜和易某超驾驶私家车将谢某送到坪山平乐骨伤科医院进行抢救,谢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2022年6月2日,调查组委托3名专家组成技术分析小组, 对“5·29”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技术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并于 2022 年8月5日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事故安全技术分析报告,基本情况如下:
(一)现场勘察情况
1.谢某坠落地面位置。事故现场位于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临惠路坪山生物医药产业加速器园区项目一标段工程 10栋。事故中心现场一位于 10 栋一楼西侧通道,通道东侧为在建楼 10 栋,在建楼 10 栋一楼西侧地面有蓝色安全帽,通道西侧地面摆放有一吊篮。事故中心现场二位于 10 栋三楼,三楼 10/E 柱东侧地面摆放防火材料喷涂机(附带有喷浆管)、铁桶和高空作 业车,10/E 柱与 10/D 柱之间设有两道钢丝绳,未见异常。现场情况见(图1、图 2,图3)
图1 10栋3楼作业示意图
图2 谢某坠落地面位置及坠落点附近安全帽
图3 坠落点现场吊篮
2.涉事钢柱。钢柱为圆形,直径 600mm,钢柱中心到相邻钢柱中心间距 8m,两根钢柱净距 7.4m,高度 5.7m。经实地测量,钢柱 1.6m 以上喷涂厚度 2cm,1.6m 以下至地面喷涂厚度 0.7cm。
图4 喷涂厚度示意图
3.涉事多功能喷涂设备。由空气压缩机、多功能喷涂机组合而成。空气压缩机、多功能喷涂机与作业点水平距离约 15m,多功能喷涂机自带塑料管长度 20m,塑料管和喷枪、多功能喷涂机连接牢固且完好,未发现损坏现象。4.涉事高空作业平台。高空作业平台型号:GTIZ06M,设备编号:YZ-SJJ-002,最高举高 5.8m,2022 年 3 月监理单位复核同意进场使用,事发时离涉事钢柱约 10 米,未发现损坏现象。5.事发地点临边防护。10 栋三层临边防护采用直径 9mm 钢丝绳,事发两根钢柱钢丝绳水平距离 7.4m,上一道钢丝绳距离地面 1.2m,第二道钢丝绳左端固定在钢柱上,右端与第一道钢丝绳右端绳卡固定在一起,未固定到钢柱上。钢丝绳左端未设置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的松弛度。反坎高度 0.35m,宽度均为 0.2m。事发地点钢结构临边防实物详见图7。
6.现场环境。事发地地处西则外墙,室外没有窗户或者砌体, 光线良好,经查实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2022 年 5 月 29 日,虽然连续阵雨,但未对施工产生影响。
(二)其他情况调查
1.钢柱喷涂方案中施工工艺。经查阅《坪山生物医药产业加速器园区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8 栋、9 栋、10 栋、11 栋、充电站、景观连廊)钢结构现场涂装施工方案》, 施工工艺为“钢构件基层处理→隐蔽验收→合格→第一遍喷涂→ 干燥→第二遍喷涂→干燥→至设计喷涂厚度→效验→合格”。方案中质量规定需喷涂 2 遍,总厚度不小于 24mm。对临边钢柱(5.7m)进行喷涂时,外立面喷涂作业时,使用吊篮进行临边喷涂;其他部分作业人员在楼层内部进行喷涂,上部喷涂作业人员站在高空作业平台上,下部喷涂作业人员站在楼面上。2.公安提取的个人物品清单显示有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帽和安全带无异常。1.事发工作状态。经查,谢某坠落地面位置位于 10/E 柱(涉事钢柱)南侧;徐某军发现谢某坠落时,喷枪悬放在三楼临边反坎上(枪口处于开启状态,喷涂设备未关电源);现场勘察发现钢柱 1.6m 以下厚度小于上部厚度;根据喷涂施工工艺流程判断谢某正对钢柱 1.6m 处位置喷涂作业。结合喷涂工艺和相关证据,说明事发时谢某位于涉事工程 10 栋三楼 10/E 柱钢丝绳内侧,对其 1.6m 位置进行喷涂作业过程中。2.坠落过程分析。排除现场作业环境不良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结合事发时工作状态,判定谢某在三楼开展临边喷涂作业过程中未将身上的安全带系在钢丝绳上,且钢丝绳设置不符合要求,导致谢某穿过钢丝绳坠落至一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1.谢某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危险存在,在三楼开展临边喷涂作业过程中违反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 2.0.4 条4的规定,因其未将身上的安全带系在临边防护钢丝绳上,导致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至一楼,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作业过程中,谢某为便利工作重新调整了钢丝绳的位置, 将两道钢丝绳中下面一道钢丝绳的右端,从原固定位置解下系到了上面一道钢丝绳的右端,造成钢结构临边位置钢丝绳设置不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46-2018)第 3.7.3 条5的标准要求。深圳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能有效的管控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以致未能发现并消除钢丝绳使用不当;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开展临边喷涂作业应将身上的安全带系在钢丝绳上”的安全生产规章。经调查认定,“5·29”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深圳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能效的管控施工现场的安全风 险,以致未能发现并消除钢结构临边位置钢丝绳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开展临边喷涂作业应将身上的安全带系在钢丝绳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最终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谢某。作为深圳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防火涂料班组长,自身安全意识淡薄, 在开展临边喷涂作业过程中违反了安全规章,致使自身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死亡,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 议免予追究其责任。官某洲。作为深圳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也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也未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建议 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