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泰基“5·12”爆炸着火事故

2024年5月12日0时25分许,锦州市太和区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原料药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爆炸着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6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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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因事故单位对已建成装置违规改建,在擅自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管线及生产用途,又没有对相关反应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对生产装置安全性能综合分析的情况下,利用该装置进行新产品的研发试验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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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装置无自动化控制,6#蒸馏釜和8#结晶釜的工作温度、压力、物料反应情况等重要参数采用现场人工观测和手动调节。6#蒸馏釜在蒸馏二氯甲烷溶剂过程中,随着蒸馏温度的升高和蒸馏时间的增长,6#蒸馏釜内二氯甲烷逐渐减少。当6#蒸馏釜内二氯甲烷蒸干、釜内温度升高超过TD24 50℃时,釜内物料逐渐分解,放出大量热量和气体,引发了6#蒸馏釜爆炸。爆炸发生后,爆炸碎片撞击或摩擦产生的火花引燃了作业区域内丙酮和二氯甲烷等可燃物料,发生火灾。
6#蒸馏釜爆炸后,破坏了冷却水循环系统,致使8#结晶釜盘管内冷却水中断,并受火灾烘烤影响,8#釜内温度逐渐升高,当温度达到肟基丙酮分解温度TD24 64℃时,釜内肟基丙酮发生放热分解,伴随着放热过程,肟基丙酮分解也随之加剧,放出大量热量和气体,进而在 6#釜发生爆炸着火5小时后,8#结晶釜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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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间接原因
1. 法律意识淡薄,随意进行工艺改造。鑫泰基公司A3车间生产线原设计用途为生产对乙酰氨基酚原料药,后因生产卡巴多司原料药的第二步肟基丙酮和第五步成品需要,故对该生产线的工艺进行改造。改造前,只是由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设备部长及改造工人通过讨论确定改造方案,便组织实施,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也未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投入使用前也未对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致使该生产线改建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自动化程度不高,本质安全水平低。鑫泰基公司涉事生产线未设置DCS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仅有现场就地指示的相关仪表,生产装置的反应器温度、压力等主要工艺参数不能实现自动控制,全部靠人工手动操作、肉眼观察和凭经验操作,导致操控精准度不高,安全风险概率增加,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3. 安全标准不掌握,使用不合规材质设备。该公司风险辨识不全面,对二氯甲烷和丙酮等物料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尤其是违反防火规定,在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原料药车间,采用PP材质的储存罐和管线用于回收、储存、输送可燃性液体,致使爆炸发生后,这些装置内具有可燃性的二氯甲烷和丙酮被点燃,导致火势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