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张浦镇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月7日14时54分左右,位于张浦镇港浦东路430号6号房的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张浦镇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张浦镇党委委员、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组员为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张浦镇相关人员,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住所:张浦镇港浦东路430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林正盛,成立日期:2013年12月3日,经营范围:精密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医疗机械、机械五金的精密锻件及金属制品加工、金属材料加工,模具、机械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月7日下午,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正常作业,生产部员工谢友丽手动操作锻床(KP-650-04)进行生产生产。
至当日14时54分,谢友丽在操作锻床作业时,在未将上一次作业的产品取出的情况下,将新的工件放入模具进行锻压,两个工件叠加后受力不均匀,导致两个工件一前一后飞出,击碎安全防护板(亚克力板,厚度25mm),防护板碎片击中谢友丽胸腹部,造成谢友丽受伤倒地。
事发时,谢宗伦、周国军在立即赶到谢友丽身边进行救治,并由周国军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谢友丽送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谢友丽于16时28分左右死亡。
三、监管履职情况
该企业不在2019年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网格管理由张浦镇负责日常监管。
2019年张浦镇安监办科室工作人员共对该企业检查1次,共发现隐患4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书未包含法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未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未根据应急预案制定2019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未见相关演练记录;未见企业2019年度安全生产投入相关台账记录;企业隐患排查制度未落实到位,未见隐患排查相关台账记录,未定期上报智慧安监。以上隐患均整改完成。
张浦镇网格员检查4次,共发现隐患12条: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时上报智慧安监;现场存放放光油,属于危险易燃液体,存放不规范;企业未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配电箱开关损坏;部分室内消防栓内水枪不全;货物堆放混乱等问题。上述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成。
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参加张浦镇“六防”和委外作业警示教育培训会。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中死亡人员
谢友丽,女,42岁,安徽长丰人,身份证号码:340121******8207,在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工作15个月。
(2)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27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谢友丽操作锻床作业时,操作失误,在未将上一次作业的产品取出的情况下,将新的工件放入模具进行锻压,两个工件叠加后受力不均匀,导致两个工件一前一后飞出,防护板碎片击中谢友丽胸腹部,造成谢友丽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未对锻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辨识,未采用有效的管控措施,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确保员工掌握必须的安全操作技能。
2.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曾智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确保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3.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制造部课长周国军、生产组长陶涛,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锻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张浦镇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1.7”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谢友丽操作锻床作业时,操作失误,在未将上一次作业的产品取出的情况下,将新的工件放入模具进行锻压,两个工件叠加后受力不均匀,导致两个工件一前一后飞出,防护板碎片击中谢友丽胸腹部,造成其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谢友丽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谢友丽相应责任。
2.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未对锻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辨识,未采用有效的管控措施,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确保员工掌握必须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曾智祺,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确保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曾智祺处罚款2019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4.周国军,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制造部课长,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锻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对周国军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5.陶涛,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生产组长,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锻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对陶涛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创发精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生产车间内的风险辨识工作,根据辨识出的风险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强化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确保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2.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张浦镇要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给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自省自警,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张浦镇安监办、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检查、监督管理、网格化巡查衔接,依法严肃查处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发现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到位。